1、按照交通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計分周期内累積計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2、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隻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即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
3、兩次及以上記滿12分,或同一周期累計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需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後,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
4、此外,兩次以上駕駛人初領證日至轉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如駕駛人初領證日期為2011年4月1日,那麼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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