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提出,雙方争奪撫養權
現今社會,獨生子女家庭很多,子女在家庭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父母雙方及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均視為掌上明珠。然而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往往牽扯到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子女的撫養權将成為雙方争議的焦點。
在離婚糾紛中,如果雙方均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的話,以什麼标準确定孩子的撫養權呢?此文帶你了解獲得孩子撫養權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撫養權的規定
以年齡、多個子女等不同情形區分,撫養權的判定有所不同,撫養費又當如何确定?
本文的簡要分析,希望對你争取到撫養權有所幫助。
(一)年齡對确定撫養權有極大的影響,以兩周歲、八周歲為分界
1、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撫養。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以及《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4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女方撫養,除非男方舉證存在例外情形。
男方撫養的情形:男方舉證證明的例外情形,是指女方具有以下的情況之一,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此處的其他原因比如女方的經濟能力、生活環境、品行道德不端等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或處于服刑期不具備撫養可能等等。
當然喽,如果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男方撫養的,法律予以準許,即《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5條的規定。
2、孩子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的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主要是考慮哪一方能夠照顧孩子。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6條規定,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在确定撫養權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3、孩子已滿八周歲: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這裡所說尊重孩子真實意願是指法院在最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之外要尊重孩子自己的選擇,孩子有權選擇跟誰生活。但是如果該方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為,法院可能會優先考慮由另一方撫養。
4、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并無特别規定。如雙方無法協商一緻的,法院仍将區分不同年齡情況,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進行判決。
(二)、父母雙方的基本條件相當時,幫助争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根據現實情況,離婚糾紛中絕大多數時候,父母雙方的基本條件其實沒有太大的出入,雙方均沒有有利證據證明己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也沒有證據證明對方不利于孩子成長。此時需要考慮其他的因素。
1、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要求又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的,可以作為确定父或母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即《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7條的規定。
2、舉證證明一方存在經常性的暴力、酗酒、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不良生活行為将被認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法院會優先考慮由另一方撫養子女。
三、己方撫養孩子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如何進行舉證?
日常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孩子成長的不僅僅是身體,也包括心理、精神、學習等等各個方面。因此,需要證明己方有能力讓孩子吃好、有精力讓孩子精神心理健康、有精力陪伴孩子學習娛樂等等。如此可以從工作、收入、經濟條件、業餘愛好等方面舉證。
法院一般認為穩定的生活環境同樣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長期跟随一方生活的證據比較有利。同時,如果條件允許,可以在财産分割上讓步,以經濟利益換取撫養權。
除此之外,法定的優先考慮撫養權歸屬的規定,應當進行充分的證據收集。
四、與撫養權相關的問題:撫養費、探望權
1、撫養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負有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等有關問題可以由雙方協商,若雙方無法協商,法院則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支付一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決。一般來說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在固定收入30%比例以下酌情确定。
2、探望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利的行使方式、時間可以由雙方協商,若雙方無法協商,則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最後,任何時候都不應該将大人的過錯轉移到孩子身上。
祝願每一個孩子都能有完整的家庭,祝願每一個孩子都能健康快樂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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