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标準;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4、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曆要求。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5)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别,分别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曆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5、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6、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曆,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曆,并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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