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朝代,一般改朝換代或發生重要事件時,君王為了彰顯自己的君恩浩蕩,通常會采取一種得民心的方式:大赦天下。
對于罪犯而言,每逢“大赦”,都是一種難遇的福音。因為這種事情,并不是經常發生,尤其是在相對和平的繁盛時期,“大赦天下”的幾率其實并不高。
然而,漢朝有一位皇帝,他在位22年間,統共大赦天下了20次。他就是漢靈帝,用實際行動奪得了曆史上“大赦天下”最高數量的冠軍。可實際上,幾乎一年一度的“大赦天下”,如此頻繁,真的是好事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一般情況下的“大赦”,是為了彰顯君恩的特殊情況,特殊問題要特殊對待。反過來,如果“大赦”變成一年一度的事,跟過節一樣頻繁有規律,那就是間接挑戰這個國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挑戰統治者的權威,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懾作用。
設想一下,生活在漢靈帝時期的老百姓,假使對皇帝“大赦天下”這件事摸準了規律,也就不害怕犯事了。反正隻要不是謀反這樣的大事,搶個劫、做個亂,即便是把逮住了,不過是關一段時間,逢明年的“大赦”又被釋放出來了。這樣的話,還有誰會真正把朝廷頒布的法令放在眼裡呢?
要知道,“大赦天下”所赦免的範圍,雖然不是普天之下全部的罪犯,但也囊括的範圍不少。對于古代的赦免制度來說,“大赦”是涉及到犯罪類型最廣泛的一種赦免形式了。據史料記載,如果皇帝下旨要大赦天下,且大赦诏書内注明,按照慣例本不應赦免的罪責也可以赦免的話,那麼就意味着所有的犯罪幾乎都能赦免。
因此,從後世的角度看,封建時期所謂的“大赦天下”,也是分為兩種情況的。第一種是“赦所原”,第二種是“常赦所不原”。通俗來講,就是字面的意思,一種是赦免可以原諒的,另一種是通常赦免所不能被原諒和寬宥的罪行。
假如皇帝決定大赦天下,頒布的大赦诏書中,隻有“罪無輕重,鹹赦除之”這一類的文字,那麼就是指的第一種赦免類型,而“常赦所不原”的罪行,就不再赦免範圍之内。
比如,隋朝大業八年有一次大赦,其中诏書大概是這樣寫的:“罪無輕重,皆赦除之。其常赦所不免,謀反大逆,妖言惑衆,語及國家,并不在赦例。”這就意味着,隻是一次普通的大赦,并不包含“常赦所不原”的罪行在内。
對于漢朝來說,如果大赦诏書裡面注明了“諸不應宕者,皆赦除之”等字樣,就說明“常赦所不原”這一類的罪行,也在赦免範圍之内。如果運氣好的話,恰逢這樣的大赦,就算是定了殺頭期限的死刑犯,也可能會被無罪釋放。
漢朝之初,“大赦天下”并沒有形成所謂的定制和慣例。一般來說,形成慣例的話,新皇帝登基都要大赦天下一次。然而,據史料記載,漢惠帝、漢景帝、漢武帝等登基時,都沒有大赦。大概是從漢元帝開始,“大赦天下”成為一種定制,此後除了新皇登基,包括立太子也會頒布大赦诏書。但實際上,漢朝的一些太子是比較特殊的,沒有多少機會建儲,所以像管 《後漢書·禮儀志》中所記載的“拜皇太子,大赦天下”的情況,在具體情況下并沒有百分百遵循。
到了後來,“大赦天下”逐漸發展為一種慣例,每逢發生重要事件時,基本上都會以這種赦免形式來顯示皇恩浩蕩,以此彰顯德政,拉攏民心。直到漢朝末期,“大赦天下”竟然越發頻繁,以至于失去了原本的效用。
想必漢成帝也沒想到,到了漢靈帝劉宏這裡,每年一次“大赦天下”,鬧得跟玩似的,如果在天之靈估計也會驚掉大牙吧。
總而言之,“大赦天下”作為封建社會統治者赦免制度的重要一面,如果運用得好,就能施展德政、得人心。若運用得不好,過于泛濫或嚴苛,也會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譬如這位“大赦天下”的冠軍漢靈帝,即便是赦免的次數多又有何用,出現的問題沒能對症下藥,效果也起不到,自然也沒能挽救漢朝的急轉直下與逐漸衰亡。
作者:我方團隊月落星沉
參考資料:陳松梅《漢代赦免制度探析》、計白當黑《曆史上各朝代大赦天下的頻率有多高?》、邬文玲《漢代赦免制度研究》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