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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别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18 21:57:3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兩者區别如下:

  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生産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将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除了可以生産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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