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訴訟的标的具體包括:
①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發生的争議;
②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而發生的争議;
③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争議;
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處理的其他勞動争議。
當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訴訟主體條件,又在訴訟标的範圍内的勞動争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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