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小産權房買賣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司法判決基本傾向于認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38、39條的規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轉讓的管理性規範,而非效力性規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依法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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