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民法總則的規定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産權。知識産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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