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格勞秀斯生于1583年,逝于1645年,是近代西方思想先驅,國際法學的創始人,被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人。《戰争與和平法》是其代表作,出版于1625年,該書博大精深,事例豐富,論述缜密,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産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主要内容是從立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消滅戰争,以實現全人類的和平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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