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婚前的财産,不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仍屬于一方個人财産,所以不存在複婚恢複共有财産的問題。共同财産隻能因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獲得。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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