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歲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認勞動關系,将會根據勞動者是否已經開始享有養老保險金,如果已經享有養老保險金雙方的勞動關系将被破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