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3月至12月政策實施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參保繳費滿1年以上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補助金。
2、參保繳費滿1年的,按當地中間檔失業保險金标準的80%發放;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當地中間檔失業保險金标準的50%發放,各地不得随意縮小受益人範圍,失業補助金四舍五入以元為單位計發。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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