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以案說“典”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以案說“典”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和對所有權的限制
一
所有權的權能(對特定物享有所有權意味着什麼?)
法言俗語
所有權是最為典型的物權,确定的是物的歸屬問題。日常用語中,常見“某物歸某人”或“某人擁有某物”的表述,就包含确定某人享有對某物所有權的意味。一般來講,法律用語中表述為某人對某物享有所有權,與某人系某物的所有權人,以及某物屬某人所有,表達的是同一含義,都是指特定人對特定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進行全面支配的權利。支配的具體方式,根據《民法典》第240條的規定,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内容又稱為所有權的“權能”。所有權的基本内容,或稱所有權的權能,确定了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使抽象的所有權概念得以具體化,人們從中得到了如何行使所有權的明确指示,即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占有就是對于某個特定物進行實際的管理和控制。擁有一個物的最基本的表征是就占有這個物,占有是對财産進行使用和收益的前提。同時,占有還是财産所有者向外界宣示自己所有權的方式,對于動産來說,占有人被推定為享有該動産的所有權。使用就是按照物的用途加以利用,通過使用發揮物的使用價值,滿足生活和生産的需要。例如,使用機器生産産品,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擁有物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用,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收益是通過财産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使用物并獲益是擁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通常與使用相聯系,但是處分财産也可以帶來收益。由原本的物天然生長或自然孕育而來的收益,在法律上被稱為“天然孳息”,如豢養的家畜生育幼崽,種植的果樹結出了果實。利用原本的物進行生産經營活動所産生的利潤,在法律上被稱為“法定孳息”,如存在銀行的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房屋所得租金等。處分是指物的所有人對其财産進行處置,決定該物繼續存在還是就此消失,繼續保留該物的權利或者轉讓給他人。處分行為可以是對物的物理狀态進行的改造,如拆除房屋、拔除作物、撕毀書籍等;也可以是對物上的權利進行變動,使所有權的主體、内容等發生變化,如出售車輛、在房屋上設置抵押、抛棄舊衣物等。
通過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基本上就能保證所有權人對物進行全面的支配,從而實現所有權人在該物上的利益。為确保所有權人可以對物進行全面的支配,必須賦予所有權排他性的效力,就是可以排除所有權之外任何人的幹涉。所有人必須尊重所有權人對物的權利,不能對他人所有之物實施不法侵奪、幹擾或者妨害。
所有權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内對物進行自由支配的權利,所有權人對歸屬其所有之物可以自由意志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不允許他人進行幹涉。因此,當歸屬某人的特定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時,法律依然應當賦予所有權人一定的手段來排除他人的侵害。物權法為此目的賦予所有人以請求權,法律術語稱為物上請求權,是基于物權而産生的請求權。所謂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特定人作出或者不得作為一定行為,當被要求一方不予配合時,權利人可以訴諸法院等公權力機關。民法規定了各種請求權,形成一個請求權的體系,對民事主體的權利形成一個保護的網絡,一旦權利的實現受到不當幹預則會觸發一個請求權,保障權利恢複至圓滿的狀态。比如借錢不還時,出借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可以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一節中找到請求權的依據。《民法典》第67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根據該法律條款,對于逾期償還借款的借款人,出借人享有一個要求其還款的請求權,由于該請求權是基于雙方之間借款合同關系産生的,被稱為債權請求權。而當物權遭受侵害時,所有權人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為。比如,自己的物品被他人非法占用時,可以要求非法占用人返還該物品,此時權利人基于物權所享有的請求權被稱為物上請求權。
《民法典》第235條至第238條規定了返還原物、排除妨害、物權複原和損害賠償四種請求權,分别規定了不同适用情形,當所有權受到侵害時,可以比照上述法律規定,找到合适的請求權以恢複所有權的圓滿狀态。
《民法典》條文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以案釋法
于某與倪某原系夫妻關系,2005年兩人因夫妻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于某、倪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因拆遷安置所得房屋一套,在離婚訴訟中并未進行分割。2014年對該房屋的歸屬争議,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涉案房屋所有權歸于某所有,于某支付倪某折價款130萬元。2015年2月,于某以241萬元的價格将該房屋出售給樂某。樂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于某購房款後,在于某的協助下取得了房屋産權證。2015年5月,樂某報案稱,其購買的房屋内有陌生人居住。民警傳喚屋内人員沈某陽,沈某陽自述倪某于同年2月将系争房屋出租,租期1年,其承租時并未核實房屋産權情況。樂某與倪某、沈某陽發生争執,樂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倪某、沈某陽排除妨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樂某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給了于某購房款,并辦理了房屋過戶等手續,故樂某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倪某将涉案房屋出租,侵害了樂某的所有權。據此判決被告倪某、沈某陽搬離系争房屋,排除對樂某所有權的妨害。
倪某是否有權利對案例中的房屋進行出租?沈某陽承租房屋的權益是否受法律保護?案例中的房屋原本應屬于某、倪某夫妻共同财産,在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房屋所有權歸于某所有,作為對倪某的補償,于某向倪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30萬元。從此,房屋由于某一人單獨所有,倪某不再對房屋享有物權。于某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對房屋進行處分,将房屋出售給樂某,樂某從完成房屋過戶手續起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倪某已經退出對房屋的共有,不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權,無權對房屋進行出租。沈某陽從倪某處承租房屋,其租住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樂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其權利受法律保護,當所有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訴請物權保護。(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樂某等與倪某排除妨害糾紛案,詳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再72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法律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權利體現的是社會關系。民法的所有權是基于所有物而産生的所有權人與他人的财産關系。民法上講所有權,不僅要講所有權人對所有物的權利,還要講所有權人與他人的關系。所有權人在法律限制範圍内,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歸其所有之物,并且可以排除他人的幹涉。他人對所有權人所有權的行使形成妨害的,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2
所有權是典型的物權,是物權的原型。所有權是在法律限制範圍内,對物進行全面支付的權利。所有權本身包含自由與限制兩個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所有權人可以對所有之物進行全面支配,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對物進行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另一方面,所有權并非絕對,所有權的内容既包括權能,也包括義務、限制和拘束,對所有權限制的理由,通常是基于公共利益。所有權本身所包含的限制的内容,使所有權更具有存在的依據,從而有效發揮其功能。
二
征收征用對于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就是萬能的嗎?)
法言俗語
法律賦予所有權人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的權利,并且可以排除他人的幹涉,但自由與限制從來就是相伴而生的,所有權的行使也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内。就如人們平常所說,不存在絕對的自由,所有的自由都是有界限的,法律規定設置了權利行使的界限。對所有權進行限制,本質上是要實現所有權人與他人、國家、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所有權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所有物的時候,應當顧及他人、國家和社會的利益,不能因為所有權的行使而不當損害他人及國家和社會公益,更不能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而行使權利。應該認識到,法律所構造的所有的權利都是有邊界的,權利的行使無時無刻都處于法律所設置的限制之中。比如,購買了一輛頂級跑車,最高時速可達每小時400公裡,但在城市的道路上,卻隻能按照交通法規限定的每小時40公裡的速度行使。法律對所有權的限制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民法若幹基本原則和具體條款對所有權進行限制。《民法典》第7條規定的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8條規定的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9條規定的綠色環保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都具有對所有權進行限制的功能,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究信用,遵守法律,恪守道德,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具體條款方面,相鄰關系是民法對不動産所有權進行限制的典型制度,通過制定調整相鄰關系的一系列規則,限制不動産所有權的行使,要求不動産相鄰的各方互相之間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另外比較常見的是,對生活在同一小區内的業主對于自己專有部分住宅的管理和使用上,法律設置了諸多限制。因為各業主的專有部分像火柴盒一樣,緊密堆砌為一整棟建築,因此,各業主對整棟建築物的安全與維護具有共同的利益關系。各業主在管理和使用自己專有部分時不能損害整棟建築的安全,應該按照本來用途進行使用,并且應當維護住宅環境和衛生和安甯。
第二,依照所有權人的意志對其權利設置限制。《民法典》第241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人在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的具體體現。所有權人的各項所有權權能可以與所有權相分離,因而可以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一旦為他人設定了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則所有權人的權利即受到一定限制,這種限制并非來自外界,而是所有權人自己意志的體現。例如,國家在國有土地上設置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人以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則可以對該宗土地依法加以建設利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利用土地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也不能任意加以幹涉。
第三,行政法規對所有權的限制。為了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規對所有權的行使進行一些限制。限制所有權的行政法規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建築法、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等。限制的方式上,有對所有權取得的限制,也有對所有權的使用、收益和處分的限制。其中征收、征用,是法律對所有權進行限制最為典型的例子。國家對财産的征收和征用,屬于行政行為,對此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民法上,征收是物權變動的一種極為特殊的情形,征收、征用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因此《民法典》從這一民事角度對征收作原則規定。
征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财産所有權的行為。征收的主體是國家,通常是政府部門具體實施,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從集體、單位和個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産,集體、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征收導緻所有權的喪失,當然對所有權人造成損害。因此,征收雖然是被許可的行為,但通常都附有嚴格的法定條件的限制。在我國,由于公共建設任務而征收較多,在城市是因城市規劃拆遷而征收居民房屋,在農村是因公共建設、城市規劃而征收集體土地。
我國地少人多,耕地是寶貴的資源,且後備資源貧乏,如何保護我國寶貴的耕地資源并合理利用,關系中華民族的生存和發展。國家曆來重視對耕地的保護,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這是保障我國長遠發展、經濟平穩、社會安定的必然要求。為了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針對現實生活中濫用征收權力、違法征地的行為,《民法典》對耕地保護作了原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于保護耕地、征收土地都有明确的規定。征收農村土地,應當按照特殊保護耕地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切實保護耕地,保護農民利益,保障社會安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征用是國家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财産。強制使用就是不必得到所有權人的同意,在國家有緊急需要時即直接使用。國家需要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産和動産的原因是搶險、救災等在社會整體利益遭遇危機的情況下,需要動用一切人力、物力進行緊急救助。所以,法律允許在此種情況下限制單位和個人的财産所有權。
國家以行政權命令征用财産,被征用的單位、個人必須服從,這一點與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剝奪所有權,征用隻是在緊急情況下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财産,緊急情況結束後被征用的财産要返還給被征用的單位、個人,因此征用與征收有所不同。由于征用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并可能給所有權人造成不利的後果,因此,征用的采用亦有嚴格的條件限制:(1)征用的前提條件是發生緊急情況,因此征用适用于出現緊急情況時,平時不得采用;(2)征用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3)使用後應當将征用财産返還被征用人,并且給予補償,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損失。
用益物權是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雖由所有權派生出來,但它是一項獨立的物權。用益物權人是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人,雖然不是物的所有權人,但也是具有獨立物權地位的權利人。在他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收、征用,緻使所有權消滅或者影響所有權行使的,應當依法給予所有權人補償。同時,因他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收、征用緻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也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征收主要是針對不動産,而不動産中又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最具代表性,因此,對征收集體土地,如何對所有權人即農民集體和用益物權人即承包經營權人給予補償,就顯得尤為重要。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補償标準和補償數額。原來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準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标準補償;原來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準補償。對于補償範圍、補償對象和補償标準,《民法典》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補償費是給予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權人(承包人)的投入及造成損失的補償,應當歸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權人所有。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地的農戶的生活安置,如果是農民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應當為農民個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人(多為承包人)所有。
《民法典》條文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百二十七條 因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收、征用緻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以案釋法
華辰公司開發了一棟商業建築,将該建築分割成若幹面積不等的商鋪出售,但僅是觀念上分割,劃分的商鋪與商鋪之間并沒有實物隔斷。肖某利購買了其中的一間商鋪,面積為10平方米,肖某利在與華辰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還簽訂了“商鋪委托租賃經營合同書”,約定由華辰公司代理肖某利對外出租商鋪,年租金标準為該商鋪購房合同總價款的10%,合同期限為3年。後華辰公司将該棟樓房整棟出租給物美公司,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由物美公司承租該棟商業建築,租賃期限為10年。租賃合同簽訂後,物美公司依約支付了租金。肖某利與華辰公司簽訂的商鋪委托租賃經營合同3年期限到期後未進行續簽,但華辰公司繼續向肖某利支付了租金。物美公司利用該棟商業建築經營一大型商場,經過幾年的經營,已經形成良好的商業氣候,顧客流量較大。肖某利看到了商機,認為将商鋪出租不如自己在商場中利用商鋪進行經營,于是以自己已經取得了商鋪的所有權證書,是商鋪合法所有權人,而與華辰公司之間委托經營合同已經到期為由,向華辰公司、物美公司主張收回商鋪。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産權屬證書系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憑證,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物權的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肖某利購買涉案商鋪,并取得了所有權證書。涉案商鋪無明确四至界限,與其他商業用房之間也無物理空間上的實體分割隔斷,有需與其他商業用房共同發揮使用功能的特殊性,不具備獨立使用之條件。肖某利購房至今并未自營自用,而是于購房當日即與華辰公司簽訂“商鋪委托租賃經營合同書”,委托華辰公司代理出租,收取相應租金,其對于涉案商鋪宜與其他商業用房一并整體出租經營以實現收益權能的穩定性與連續性有着明确具體的認知。在華辰公司與物美公司已為商業運營投入運行費用之情形下,整棟商業建築具有整體出租的必要性,其使用方法及收益方式有着延續性和不宜變更性,現肖某利要求物美公司與華森置業公司騰退返還商鋪,不利于物美公司、華森置業公司及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之實現,故騰退涉案商鋪尚不具有現實性,判決駁回肖某利要求騰退商鋪的訴訟請求。
肖某利作為商鋪的所有權人,為何不能主張收回商鋪自己經營?肖某利等購買商鋪的業主如何參與商鋪的經營?案例中肖某利購買了一間商鋪,向開發商支付了購房款,并取得了所有權證書,因此,肖某利系該間商鋪的所有權人。法律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肖某利所作出的主張貌似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根據商鋪的現實物理狀态以及所在整棟商業建築的利用狀況,如果允許肖某利取回其商鋪,則會打亂整棟建築的經營秩序,無疑會降低建築的利用效率,對購買商鋪所有業主的整體利益造成損害。為此,法院認為将建築整體出租是符合肖某利從購買商鋪起一直以來的認知的,且建築整體運營良好,應維持其使用和收益的方式,遂駁回了肖某利的訴訟請求。在這一案例中,就體現了對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進行的限制。肖某利作為商鋪的所有權人可以和其他業主一起成立業主大會,作為業主大會的一員參與對整體物業的經營事項的決策。(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肖某起訴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森置業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案,詳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終字第4781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所有人依據法律與合同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他人取得、行使用益物權,必須依據法律與合同的規定進行,他人享有的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權能。所有權人依據法律與合同用自己的物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是行使所有權中的處分權,他人取得、行使擔保物權,必須依據法律與合同的規定進行,他人享有的擔保物權,也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權能。因此,設定他物權,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結果。也正因如此,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必須依據法律與合同進行,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2
征收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将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财産變為國家所有,再加以利用的行為。《民法典》将征收的對象限于不動産,主要是考慮動産一般都有很多替代物品,政府無須通過征收的方式取得。由于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土地歸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因此,征收的對象限于集體的土地以及單位或者個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動産。為防止政府濫用征收措施損害個人的利益,法律對政府的征收行為進行嚴格控制。控制的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政府征收必須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2)政府征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進行;(3)政府征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4)政府征收必須給予被征收人以合理補償。被征收人不服政府的征收決定,應當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不能通過民事訴訟對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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