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司法鑒定程序是:
1、被鑒定人受傷後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調查後出具《法醫鑒定委托書》;
2、被鑒定人持《法醫鑒定委托書》及有關病曆資料到法醫鑒定中心鑒定;
3、鑒定的按照“首診負責制”的原則受理鑒定,認真詢問受傷史、檢驗傷情并及時拍照,根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檢查及複查,某些醫學資料應按照“會診制度”請有關醫學專家會診;
4、鑒定人制作規範化的鑒定書(包括鑒定正文、損傷照片),按照《鑒定書審核簽發制度》由有關領導審核簽發後交法醫鑒定中心辦公室,并通知被鑒定人或辦案單位領取鑒定書;
5、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到法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或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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