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人民政府不可以确定絕密級國家秘密。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确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确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2、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确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确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
3、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确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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