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陰陽合同指的是什麼
所謂“陰陽合同”, 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 -份對内,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内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 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着風險。
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 隻要内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僞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僞裝的陰合同”也因内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
實踐中,鑒于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後,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2、陰陽合同的法律限制
對于一筆交易,法律從兩方面來調整,一方面從保護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加以限制,另-方面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鼓勵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實意思交易。最終以真實合同為依據,在陰陽合同效力上形成了兩條對立的規範:
(1)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即全部無效。
(2)為促成交易,即使現售合同上的價格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與真實合同不抵觸的仍有效,即部分無效。
法院對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都是結合案情從這兩條中考量,最終确定一條,要麼認定合同全部無效,要麼僅避稅價格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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