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專欄文章《金融債權受到侵害,金融機構如何打好反擊戰?(系列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已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構成要件及行使該權利的注意事項做了詳細介紹。為了讓大家在實踐中正确适用該制度,筆者編輯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例六篇,供參考學習。
【案例1】隻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才能作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319 号 。
裁判要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隻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才能作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審判實踐中也應當依法嚴格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民事主體限定在該兩類人中,而不能将之擴大到該兩類人之外的享有普通債權的案外人。
裁判說理:原案系陳蓮英與金恒坤公司、張**平、沈金龍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胡炳光等五人為與陳蓮英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普通債權人。首先,就原案即陳蓮英與金恒坤公司、張**平、沈金龍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而言,胡炳光等五人對原案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标的并不享有獨立請求權,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次,無論原案即陳蓮英與金恒坤公司、張**平、沈金龍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何處理,其結果均不會對胡炳光等五人與陳蓮英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項下的權利義務産生影響。胡炳光等五人作為與陳蓮英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普通債權人,其在債權能否實現方面與原案存在一定事實上的關系,但這種事實上的聯系不同于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胡炳光等五人就原案而言,亦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一審原告胡炳光等五人并非原案的第三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其起訴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
【案例2】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須在他人訴訟形成之前或進行期間即已對訴訟标的享有獨立請求權或與之具有利害關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64号 。
裁判要點:對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予以認定。即: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應當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并且,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必須在他人訴訟形成之前或進行期間即已對訴訟标的享有獨立請求權,或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備上述主體資格的第三人,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說理:本案中,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1999)信中法民初字第44号案件,審理的是工商銀行營業部與豫南印刷公司、信陽運輸公司金融借款糾紛,該院(2018)豫15民再34号案件,是在發現(1999)信中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決确有錯誤的情況下,對工商銀行營業部與豫南印刷公司、信陽運輸公司原金融借款糾紛的再審。2000年5月31日,工商銀行營業部将上述判決文書确認的對信陽運輸公司的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之後又層層轉讓給大亞公司。在(1999)信中法民初字第44号案件審理期間,大亞公司與工商銀行營業部及豫南印刷公司、信陽運輸公司之間的金融借款糾紛沒有法律關系,對該案所涉訴訟标的不享有獨立請求權,該案處理結果亦不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大亞公司對豫南印刷公司、信陽運輸公司享有的債權請求權形成于(1999)信中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決之後,而(2018)豫15民再34号案件,是對工商銀行營業部與豫南印刷公司、信陽運輸公司之間原金融借款糾紛的再審,與大亞公司無關。況且,不論該案再審結果如何,均不會對大亞公司受讓債權的法律效力産生影響。至于大亞公司受讓的債權能否實現的問題,可依據債權轉讓關系依法另行主張權利,尋求救濟措施,而非就案涉生效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3】公司股東對公司法人與他人之間的民事訴訟生效裁判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索引:指導案例148号,高光訴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要點:公司股東對公司法人與他人之間的民事訴訟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關系,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其以股東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股東對公司财産享有資産收益權,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産情況,從而間接影響到股東的收益權利。從這個角度看,股東與公司進行的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間接利害關系。但是,由于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緻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和表達,則不應再追加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案例4】公司法人不得對涉分支機構的生效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案例索引:指導案例149号,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粵秀支行、林傳武、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要點: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并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判決分支機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人對該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是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但不包括當事人雙方。長沙廣大公司在(2016)粵01民終15617号案件中,屬于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其訴訟地位不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
【案例5】抵押權人對确認抵押物上權利負擔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案例索引:指導案例150号,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訴浙江山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業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要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權的實現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範圍大小受到影響的,應當認定抵押權的實現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抵押權人對确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理由: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對象是原案生效裁判,為保障生效裁判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相比一般民事案件更加嚴格。正如山口建築公司所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提供存在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錯誤情形的證據材料,即在受理階段需對原生效裁判内容是否存在錯誤從證據材料角度進行一定限度的實質審查。但前述司法解釋規定本質上仍是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條件的規定,起訴條件與最終實體判決的證據要求存在區别,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并不意味着第三人在起訴時就要完成全部的舉證義務,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對原案判決可能存在錯誤并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情形提供初步證據材料加以證明。溫州民生銀行提起撤銷之訴時已經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是同一标的物上的抵押權人,山口建築公司依據原案生效判決第一項要求參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的分配将直接影響溫州民生銀行債權的優先受償,而且山口建築公司自案涉工程竣工驗收至提起原案訴訟遠遠超過六個月期限,山口建築公司主張在六個月内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時并未采取起訴、仲裁等具備公示效果的方式。因此,從起訴條件審查角度看,溫州民生銀行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原案生效判決第一項内容可能存在錯誤并将損害其抵押權的實現。其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案生效判決主文第一項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案例6】保證人對債務人償債行為被撤銷的判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索引:指導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奧汽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訴浙江建環機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溫嶺支行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要點:在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人進入破産程序後,對付款銀行于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六個月内從出票人還款賬戶劃扣票款的行為,破産管理人提起請求撤銷個别清償行為之訴,法院判決予以支持的,彙票的保證人與該生效判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理由:關于德力奧公司是否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問題。若案涉彙票到期前建環公司未能依約将票款足額存入其在光大銀行溫嶺支行的賬戶,基于票據無因性以及光大銀行溫嶺支行作為銀行承兌彙票的第一責任人,光大銀行溫嶺支行須先行向持票人兌付票據金額,然後再向出票人(本案即建環公司)追償,德力奧公司依約亦需承擔連帶償付責任。由于案涉彙票到期前,建環公司依約将票款足額存入了其在光大銀行溫嶺支行的賬戶,光大銀行溫嶺支行向持票人兌付了票款,故不存在建環公司欠付光大銀行溫嶺支行票款的問題,德力奧公司亦就無須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但是,由于建環公司破産管理人針對建環公司在彙票到期前向其在光大銀行溫嶺支行賬戶的彙款行為提起請求撤銷個别清償行為之訴,若建環公司破産管理人的訴求得到支持,德力奧公司作為建環公司申請光大銀行溫嶺支行開具銀行承兌彙票的保證人即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故原案的處理結果與德力奧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當認定德力奧公司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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