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不一定是重組,隻有當股權轉讓滿足一定條件和達到标準的情況下,才屬于資産重組。上市公司資産重組分為收購兼并、股權轉讓、資産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資産置換。
購買、出售的資産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财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購買、出售的資産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産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财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才能進行重組。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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