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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對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10:21:48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對策(淺談交通事故中的啟發)1

作為執業律師,但凡談到自己實際辦過的案子,自己精通的專業領域,更容易侃侃而談,随意引用法條,随意拿出案例分享。不過做律師時間久了就容易有一個弊端,不會寫文章了,寫出來的材料都是三段論。這次還是跟大家分享手頭經辦的案子,希望在案件過程中能對大家的日常有所啟發,也希望從頭理順一下處理交通事故的正确姿勢!

先說案例:事故發生是我方當事人騎電動三輪車,另一方當事人駕駛大貨車,電動三輪車逆行發生交通事故,最終經交警認定電動三輪車當事人主責,大貨司機次責。在事故發生後,電動三輪車駕駛人被緊急送醫就診,因醫生表示傷情住院效果欠佳,回家休養為佳,故出院回家休養,事發後不到一年,在民事賠償訴訟進行過程中電動三輪車當事人死亡。

第一步就是事故發生後在報警報險之餘第一時間請教一下身邊的律師朋友。電話也不是亂打的哦!因為好心辦壞事的也不在少數。當然就本案而言事故本身沒有很複雜,責任認定起來也相當容易,機動車沒有違章違法情節,電動三輪車一方逆行,未佩戴安全頭盔,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故最終認定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承擔主責,大貨司機承擔次責。這是對一般的案子,沒有發生過死亡的案子而言。因為大家保險意識越來越高,保額也越上越多。就目前全國的賠償金額而言,北上廣深商業三者險上300萬基本足夠賠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他省市商業三者險上100萬基本足夠賠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如果發生一人死亡以上的案件呢?或者說趕上對方簡易程序處理完根本就不積極配合保險理賠呢?所以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無論是肇事方還是受害方,第一時間報險報警就不說了我的建議就是找自己熟識的律師先簡單詢問下。因為法律的專業博大精深,每個律師的專業方向不同肯定無法保證都對交通事故類侵權案件精通,但隻要是科班出生的執業律師,最基本的法理還是知道的,給出初步建議肯定是可以的。如果案情複雜,那就請對方給你推薦專業的律師或者自己尋找一下專業律師,如果事情簡單那就另當别論。

第二步,如果涉及到可能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構成一人

死亡主責以上的情節),那麼千萬不要等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才去找律師,因為那個時候您可能已經錯過了最重要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階段。當然簡易案件另當别論。因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經過調查、檢驗、鑒定程序之後,涉及死亡案件還要進行證據公開,這套流程下來會做出事故責任認定。而每一份鑒定報告,屍檢報告,又有幾個人能讀得懂它的意義呢?又有幾個人能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呢?而可能每一個異議就可能使得案子的走向對自己有利與否? 比如說酒精檢測多少隻是酒後而非醉酒?酒精檢測多少就達到醉酒程度?答案是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酒後駕車;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車,而20mg/100ml相當于一杯啤酒的量。

還有比如對于鑒定報告,委托鑒定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鑒定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報告上的造痕體、受痕體你們知道是什麼嗎?這些都是很專業的委托,一般人真的是看不出來的。

更不用說一些屬于交通肇事罪加重情節的交通肇事逃逸認定啊,保險公司拒賠的準駕車型不符啊,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啊,這些都會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表述明确,都會成為理賠或者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死穴。

第三步如果前面您都沒有請律師,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了(當然如果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肇事司機基本沒機會參與接下來的事兒,都得家屬跑),救濟途徑就是複核!

複核這一塊,重要且專業,在此不作過多陳述,簡單說就是在領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後三日内提交書面複核申請,各地複核程序設置不太一樣,也就不一概而論了。需要注意的是,交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複核!曾有人嘗試提起過行政訴訟,均被法院駁回!

當然,本次說的案例以上的程序都不需要。回歸案例就走到了第四步,我就是這個時候才介入案子的!

第四步,在傷者治療結束後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注意這裡,傷者出院後一般視為治療結束。後期如果還需要拆除鋼釘鋼闆,那是二次手術。治療結束後基本就可以啟動訴訟程序,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正常需要三個月的恢複期,其實也就是民間常說的傷筋動骨一百天。有的部位的恢複期較長,需要達到六個月。這個基本鑒定機構會明确告知。因為傷殘鑒定的規定相對透明規範,所以在傷殘等級鑒定上也相對公正。但我這個案子問題就是傷者是出院回家了,可是回家以後要卧躺,完全請了全職護工進行護理。而手術治療顯示傷者隻折了4根肋骨(此處解釋下,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鑒定标準,最低十級标準也要達到6根肋骨)。你說傷得不重吧,常年卧躺,你說重吧,按标準連十級傷殘都評不上。在經曆了法院委托了兩家鑒定機構都退件之後,我在撓頭尋求解決思路,好不容易找了專業法醫老師,征得法官同意,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終于在專家證人仔細查閱病曆,表示從入院檢查、手術記錄中顯示,當時事故主要造成的是當事人肋骨骨折肺部戳傷,導緻肺部感染進入ICU,所以才導緻當事人隻能卧躺狀态。但當事人當時出院并沒有醫院醫囑,而病曆寫明是當事人要求出院。專家給出的建議是可以達到2-4級傷殘,建議給出3級。法官本來還在疑慮專家證人的結論能否作為認定依據,還沒給出個結論呢,當事人的兒子來電話說當事人走了,而且喪事都處理完了,我的心當時語無倫次,無語問蒼天!

這就進入了這個案子讓我最焦灼也最激烈的為使得當事人獲得最大民事賠償的階段了!現在面臨的問題有:一、訴訟請求的變更:傷殘賠償金還沒落定呢就要變更成死亡賠償金?二、死亡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呢?參與度呢?

第一個問題肯定要變,因為傷殘賠償金是對于傷者按照傷殘等級的一個經濟賠償,是對未來可期的生活收入受到影響的一個經濟賠償。而死亡賠償金是對于死者的一次性的經濟賠償,而且還不屬于遺産。

第二個問題就很難進行了。因為死者已經入土為安了,進行屍檢的檢材已經沒有了。關于因果關系和參與度鑒定也是委托了鑒定機構,果不如然以檢驗條件已經不具備退回。後來經過幾次的開庭詢問,結合之前開庭過程中專家證人給出的意見,還有當事人一直以來的治療及恢複情況,以及在對交通事故對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法官最終認定了當事人的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在這裡插個話,我手上另外一個案子真是給力,人家事發後第一次民事賠償已經主張了部分醫療費,事發差不多兩年後當事人死亡,第一時間報警進行了屍檢,主張金額高達三百萬,案子還沒開庭,沒準兒可以成為我下一次的素材跟大家分享呢!對于參與度的比例問題,經過跟法官溝通,因為對方保險本身可以足額賠付,且本身這個案子我方當事人是主要責任,且當事人年齡已經屆滿70歲,死亡賠償金年限隻有10年,主要責任也隻能主張30%的賠償比例,所以法官酌定了80%。結論就是法院判決後各方當事人(特别是保險公司)都沒有上訴,我方當事人也對結論感到滿意。

第五步,這一步其實是跟民事訴訟同步的,就是如果達到交通肇事罪就會啟動刑事訴訟程序,而且依據現在的訴訟程序推進,刑事訴訟進度會快于民事訴訟。基本公安機關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刑事偵查階段就可以結束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之後就是刑事審判階段。對于交通肇事罪這種過失犯罪而言,最最重要的當然就是賠償獲得受害人家屬諒解。這個時候,肇事方就要權衡自己的賠付能力,保險賠付情況(是否屬于保險公司免賠情形),受害人家屬的預期。當然生命是無價的,并不是用金錢可以衡量的,但是事情總歸要解決,大家就要以一種相對平衡的心态來解決這個事情。這裡吐個槽,四線城市,過失緻人死亡罪,受害人自身有心髒病,受害人家屬200萬高居不下的要求簡直讓談判無法進行下去!所以這個時候經過難以接受現實的感情痛點後,需要理性回歸,才可能妥善解決事情。這個階段是否需要聘請律師,這個我覺得倒沒有強烈建議。行行出狀元,如果家裡有見過大世面,處理過大事情的能人出場,談妥的概率還是很高的,因為很多的人對我們律師有一種抵觸心理,可能律師的介入反而導緻談判時候有了防範心理,降低談判成功的機會。但反之呢,也有可能因為律師的介入,使得雙方都能有一個理性或者說客觀的認知,明确了法律規定上可以得到多少賠償,大家有了談判的基礎,這個沒法一概而論。

其實我一直覺得吧,律師也是一種職業,任何一個人都是先做人然後從事一個職業。我們可能今天代理原告,明天代理被告,還有一天因為今天這個案子的被告對你的認可明天遇到案子願意掉頭來找你,這些就需要一個好的人品打底。我們在維護自己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也會顧及到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一個合理的平衡。當然這是針對民事案件公平原則,對于合同糾紛案件那就是契約精神了,就是不同的處理方式方法了。

這次的分享就到這裡了,發生交通事故後正确的處理姿勢,記住了幾個?

文案作者: 段明霞律師,北京金旗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專職從事律師工作已達十多年。在執業過程中,專注研究侵權類案件争議,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訴訟業務,并在實踐中摸索出應對各種侵權類案件的解決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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