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規定: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後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
2、勞動者被調崗後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适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适應新的工作崗位。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
4、調崗要在協商一緻的情況下進行,不得強制進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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