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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職場的小白應該必備的6張底牌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6 17:50:29

  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文 趙傑/攝)每年的7月8月,一批告别校園生活的學生們踏入職場,開啟職場生涯。校園生活讓他們掌握了專業的理論知識,但職場知識對他們來說卻是陌生的,不少人因此吃了虧。面試時填寫的資料若有作假,會被公司開除嗎?口頭合同、雙面合同可以簽嗎?遭遇職場暴力,該怎麼辦?@每一個初入職場的你,這份寶典請收好。

  初入職場的小白應該必備的6張底牌(給每一個初入職場的你)(1)

  【入職篇】

  員工虛構入職信息,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在入職時填寫虛假的信息,被公司開除,這樣的做法合法嗎?員工這麼做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嗎?

  人民法院報曾報道過一個案例。2018年,楊某經獵頭引薦入職某公司,擔任市場客服部産品經理一職。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入職第10天,人事經理就通知楊某面談解除勞動合同事宜。

  原來,公司在招聘該崗位時,要求有5年互聯網工作經曆,楊某承諾有3年相關經曆。為破格錄用楊某,公司降低了年限要求,并在崗位說明書中作了相應調整。不過後來公司發現楊某實際互聯網工作經曆未達3年,于是決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在入職時,除了工作經曆,學曆也是單位比較看重的選項。2009年,劉某某入職上海某公司。在劉某某填寫的履曆表中,學曆中一欄為某市輕工業大學,但劉某某實際畢業于某市輕工業職工大學。2010年,上海這家公司書面通知劉某某解除勞動合同。

  江蘇舜點律師事務所律師衡曉春分析,以欺詐脅迫簽訂的合同無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衡曉春也提醒用人單位在行使解除權時,不得損害職工合法權益,且需滿足四個前提。

  首先,勞動者實施了欺詐行為。勞動者的欺詐手段既包括了提供假簡曆、假身份、假經曆等欺詐行為,也包括勞動者隐瞞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等行為;其次,勞動者的欺詐行為足以導緻公司陷入錯誤認識,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第三是勞動者在主觀上存在故意,表現為明知該陳述存在虛假成分,仍然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産生;最後,如用人單位在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确規定了相應欺詐行為的責任,需要證明該規章制度已經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公示。

  【合同篇】

  口頭合同、雙面合同,這樣的合同可以簽嗎?

  初入職場的小白應該必備的6張底牌(給每一個初入職場的你)(2)

  畢業生陸續走上工作崗位,但不管是剛入職的新人,還是跳槽換工作的人,簽訂正确的勞動合同十分重要,但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都能随便簽。

  衡曉春律師表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防很多“坑”,比較常見的有口頭合同、簡單合同、雙面合同、“生死”合同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即使是親戚、熟人的單位,也不能放棄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畢業生難以提供證據,導緻後患無窮。”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這種情況,雖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内容過于簡單,缺少基本要素和對用人單位不合理解除合同的違約追究條款。因此,一旦入職後,即使工作内容、薪資報酬沒有按照面試約定,勞動者也隻能吃啞巴虧。

  2021年初,江西籍保潔員丁某某與福州一家企業的3年勞動合同期滿,她因調休被人事部門認定為曠工并遭辭退。申請勞動仲裁時,她才發現,3年前她與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鍵條款留有空白,該合同上蓋的是另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章,且收入一欄所填數字比實際收入少了近一半。這樣的情況,還時常發生在建築行業。在層層轉包的業态,一些企業用工不夠規範,導緻簽訂簡單勞動合同的情況更容易發生。

  除此以外,一些“精明”的用人單位,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合法規範,應付檢查;另一份不規範不合法,實際執行。衡曉春律師稱,由于存在一份簽過字的“真合同”,所以在後期維權過程中,勞動者無法提供自身利益被損害的有效證據,索賠艱難。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也會在合同中‘撇清’自己的責任。”衡曉春律師提到,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衡曉春律師提醒,勞動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将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隻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勞動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處事篇】

  職場菜鳥遭遇前輩職場暴力,該如何應對?

  職場暴力并不少見,特别是職場菜鳥,由于新人入職不通人情世故,不懂融入企業氛圍。這時候,職場前輩不會主動去和新人接近,如果新人不主動請教,若是工作達不到要求,職場暴力便會“萌芽”。

  今年2月5日,陝西某能源公司員工劉先生在網絡上舉報,因業績差,他遭到該公司高管高某的“侮辱性懲罰”:“兩次把燃燒的煙頭按到我臉上,燙了兩個傷疤,并稱疼才能長記性。”2020年8月31日下午,在湖南長沙鬧市街頭,有5名男子在“裸奔”,引得路人紛紛側目。2020年9月1日上午,長沙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衆号“長沙警事”就此事發布警情通報。5名男子均為長沙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員工。發起人陳某稱,自己和同事與另一個小組比業績,輸了的裸奔,陳某等人自認業績不如人,便按約裸奔。

  值得注意的是,職場暴力并不全是暴力血腥行為,反而常常滲透在日常中,甚至以職場PUA的形式出現。拼命努力卻得不到尊重和肯定,隻要犯了一點小錯就被上司責罵甚至羞辱,把暴力包裝成教導和關心。

  對此,衡曉春律師給出解決意見,勞動者遭遇暴力後,要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反映,或向當地工會求助。“如果職場暴力較嚴重,可請求警方幫助,警方會按照具體情節來判斷。施暴人行為達到治安處罰的标準,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追究責任。若是碰到嚴重傷害的,員工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甚至刑事訴訟,要求賠償。”

  衡曉春律師稱,2021年1月1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1條有明确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在實際生活工作中,員工要多留個心眼注意保留證據,對于上司侵犯自己人格權的行為進行妥善取證。“勞動者不要沉默,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并申請精神撫慰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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