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80歲的張大娘
在跟他人熱聊之時遭遇無妄之災,
被三個忘我嬉戲的小男孩
撞倒在地導緻受傷。
事發後,張大娘将三個小男孩及其監護人全部告上法院要求賠償,但是對方卻以玩耍行為是小孩自發參與、所造成的後果不可預見、損害結果與自家小孩無關、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部分費用不應承擔等等理由抗辯。
那麼,張大娘的傷與三個小男孩的行為有無因果關系,損害責任由誰承擔?記者了解到,廣東五華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最終依法判決小男孩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累計賠償7萬餘元。
資料圖
案情回顧:
小孩玩遊戲期間撞傷老人
2020年11月25日晚7時50分左右,時年7歲的小明、4歲的小志、9歲的小城來到廣東省五華縣張大娘兒子經營的藥店門口玩扔紙牌遊戲,當時張大娘正與他人站在店門口一摩托車旁聊天。
當日20時左右,小城将手中的紙牌扔出去,紙牌剛好飛至張大娘身後,而小明和小志當即跑到張大娘左側争搶紙牌。
在争搶過程中,小明與小志均與張大娘有身體接觸,以緻張大娘當場向右側方向摔倒。
事發後,張大娘被送至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且進行了右人工股骨頭置換術。其住院期間共花去醫療費41808元,通過農村合作醫療報銷了24791.95元。後張大娘将小明、小志、小城及其各自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庭審現場:
小孩監護人均認為與己無關
庭上,張大娘稱其已是84歲高齡,這三個小男孩在幾米外的地方肆意玩耍,玩耍時也未注意周圍環境且玩耍之處緊挨着公路,其行為将雙方都置于危險境地。小男孩的監護人卻未加以勸阻和管教,未履行好監護責任,理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小志父母卻稱,雖然張大娘的身體遭受損害是事實,但其身體的損害并非小志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小志并無關系,因為小志身體弱小,尚屬稚小幼兒,從高度和力度來說根本不可能撞到張大娘,其是被小明和小城帶去玩耍的。此外,張大娘已經通過農村合作醫療報銷了部分費用,該部分費用不應再由其承擔。
小城父母稱,小孩的玩耍行為是小孩自發參與的,且小孩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不可預見的,小城的行為沒有對他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且玩紙牌也不是小城發起的,所以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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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認定三名小孩均擔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出入院記錄、手術記錄以及糾紛發生時的現場監控視頻,可以證實張大娘确實受傷且為小明、小志、小城在玩紙牌的過程中共同導緻,所以張大娘因此糾紛造成的各項損失有向小明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小明和小志在争搶紙牌過程中均與張大娘有身體接觸,以緻張大娘摔緻右股骨頸骨骨折的損害結果,故小明和小志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應各負40%的責任。
三人一同玩耍,由于小城扔紙牌給其他二人争搶,故小城的行為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應負20%的責任。
三人各自應負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由其各自的監護人承擔。
此外,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等費用是侵權人的法定責任,而張大娘通過農村合作醫療報銷了相關的費用,與本案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并不能就此免除小明等三人的侵權責任,故張大娘通過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用不應抵消。
綜上,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計算标準,确認張大娘的各項損失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共計72457元,由小明的父母、小志的父母、小城的父母分别賠償28982.8元、28982.8元、14491.4元給張大娘。
一審宣判後,梅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應履行好監護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近年來,因為小孩子安全意識薄弱,在玩耍時發生人身損害的事故時有發生。在本案中,三名小孩均未滿十周歲,其監護人疏于行使監護職責,對小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嬉戲玩耍是孩子的天性,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履行好監護職責,既要幫助未成年子女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保護其身體和财産安全,也要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意識教育,增強其安全意識,使其在保護好自身安全的同時,避免将他人置于危險之中。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徐冰琪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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