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背景】
北京某公司為方便終止與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拟在試用期内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同時還計劃解除與某試用期已滿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此向法律顧問進行咨詢,法律顧問出具本意見。
【法律意見】
緻:北京某公司人力資源部
時間:2010年3月2日
關于咨詢的兩件勞動人事問題,現提供如下分析意見:
一、引進财務人員問題
1.人力資源部想法:實行不少于三個月的試用期,不簽協議,試用
期不合格即終止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由其本人在其委托的檔案管理單位
繳納,公司支付的工資中包含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
2.法律顧問意見:此做法不可行。
3.理由:(1)不簽協議,如果發生争議,職工可能會提出雙倍工
資的要求。(2)不簽協議,意味着勞動關系沒有到期日,公司将無法行使終止權。(3)隻有簽訂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才能約定三個月的
試用期。(4)參加社會保險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
免除。如果在此期間勞動者停止在其他單位的社會保險,其還有權要求
本單位補繳。
4.建議:為了保證公司在三個月時間内發現勞動者不适合工作崗
位,及時解除勞動關系,可以采取兩個途徑解決。
(1)簽訂四個月期限的勞動合同。發現勞動者不符合本公司要
求,及時終止勞動合同。這種做法的好處是,如果手續完備,終止合同
時,公司沒有法律風險。缺點是,如果決定長期使用該職工,那麼在合
同到期後即需續簽合同。
(2)簽訂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
期。勞動合同中要明确、細化錄用條件,規定一個考核程序,定期按程
序嚴格考核。一旦在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要及時解除勞動合同。此時解
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解除勞動合同時,不排除職
工會申請勞動仲裁,但隻要公司錄用條件明确,考核程序符合約定,就
不會有敗訴風險。
至于社會保險,可以有兩種做法:
(1)要求勞動者停止原保險,本單位為之參加保險。現在停止保
險和參加保險手續并不複雜,可以完全避免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風險。勞
動者檔案無需調入本公司。
(2)如果勞動者堅決要求在原單位參加保險,公司也可以同意,
由公司先書面通知勞動者,說明公司要為其參加社會保險,通知由勞動
者本人簽收。之後由勞動者本人向公司出具書面意見,表明其堅決要求在原單位參加保險,如因此出現法律責任,完全由其本人承擔。這樣,
單位的法律風險會大大降低。
5.公司提出的其他意見,即可否采取勞務派遣的方式,由本公司的
某合作單位簽訂短期勞動合同,本公司用人。
法律顧問認為,《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規定的條件很嚴格,同
時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
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貴公司的合作單
位并不具備勞務派遣資格,因此采取勞務派遣方式也很難避免公司的責任。
不過,法律顧問認為,貴公司可以考慮由合作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短
期勞動合同,以公司借調的方式考察該職工。短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
者符合要求的,可以由合作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短期合同,同時與公司
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不符合要求的,終止借調關系。
二、解除與現有職工的勞動合同問題
1.人力資源部咨詢:一職工簽訂一年期合同,試用期一個月,現在
已經工作三四個月,部門不想繼續使用,可否以不稱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意見:不可以。因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
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在
公司在這兩方面都缺乏證據。
3.建議:鑒于現在的勞動合同已快到期,公司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給其适當的補償,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可能代價更低;如果協商不通,則到合同到期再終止。公司如強行解除合同,可能會得不償失。
【手記】
實踐中,律師發現,很多單位為了考查職工、方便終止用工,在試用期内與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有的單位則與勞動者隻簽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期内不參加社會保險。這兩種做法其實都是嚴重違法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異議,單位必将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同時,律師在實踐中還發現,有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很短,與此相對應的試用期也很短,比如不滿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相對應的試用期隻有一個月等。在試用期滿前不及時行使解除權,而是在試用期滿後才考慮行使,但此時單位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最佳時機已經失去,法定解除條件更為嚴格。本法律意見出具後,單位完全采納了律師意見,與新招用的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并要求勞動者在本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經過試用,勞動者完全符合單位要求,已經轉入正常勞動合同履行期。對第二個問題,單位經過與勞動者協商,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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