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在無力或不想履行債務時,可以采取抵銷的方式消滅各自的債務。它是指當事人互負給付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内相互消滅的債的消滅制度。抵銷可使得當事人雙方債務各自得到清償,是債權債務終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民法典第557條債權債務終止之(二)】。

抵銷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兩種,由于合意抵消屬當事人任意處分權範疇,這種抵消可不受法律規定構成要件的限制,因此不在本文讨論範圍。
法定抵銷,是指由法律規定兩債權得以抵銷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抵銷。這種通過單方意思表示而不需要對方同意即可産生抵銷的效力,它屬于形成權。當具備法定抵銷條件、當事人一經提出抵銷的請求,抵銷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568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标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銷的效力使得雙方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案例1】金錢債務中,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雙方債務的标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任何一方有權主張抵銷
交通銀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申請債務抵銷案
案情簡介:高校建築公司于1997年10月與未央基金會簽訂了380萬元的借款合同,由城北支行提供連帶擔保。經法院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且城北支行有過錯,因此于2001年11月20日判決城北支行承擔高校建築公司不能償還款項部分的1/3的民事責任,共計212萬元。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執行程序開始後,城北支行申請以其持有的未央基金會開具的“特種股金”(已到期)抵消同等數額的債務。上述“特種股金”的戶名分别為“扶風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股金服務中心”(金額為100萬元,期限1年,到期日為1999年1月1日,利息率9%)和“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石油管材研究所”(金額為2000760元,期限1年,到期日為1998年11月26日,利息率9%),城北支行已分别與兩單位簽訂了轉讓協議,約定上述兩份股金證産權歸城北支行所有。該股金證票面上标明“特種股金”字樣。
執行法院認為,上述兩份股金證并非城北支行所有,且認為持有股金證表明城北支行為基金會股東,以該部分股金抵銷對于基金會的債務是抽逃資金的行為,故而對于城北支行以“特種股金”的請求不予采信。
“特種股金”為一種債權憑證,屬廣義上的“款項”,同時,城北支行因為承擔擔保責任而對未央基金會負有判決書載明的确定數額的金錢債務,因此城北支行有權要求抵銷,自城北支行抵銷的通知到達未央基金會之時起抵消生效。未央人民法院認為該“特種股金”不能抽出,不能用于抵銷的觀點顯然不當。

【案例2】法定抵銷權的實現需當事人雙方所負債務均已到期且不存在實質内容争議
案例檢索:廣東省懷集縣人民法院(2017)粵1224民初1707号民事判決書
在蔡永祿與被告懷集縣順龍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龍公司)、張友璞财産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由于原、被告雙方對《承包林木采伐經營合同書》的砍伐範圍和合同承包款存在争議。訴訟中雙方未能協商一緻。據此法院認為,合同的履行主體與上述的賠償協議主體相同,且屬于相互給付義務,如雙方在履行對經營合同已結算明确的債權債務,是可以進行抵消處理的。可雙方在履行經營合同中,因砍伐範圍和合同承包款仍存在争議,雙方沒有結算形成尚應支付的款項,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的承包款,仍有待雙方協商或者裁判确認,即在本案中不具備直接抵消賠償款的條件,被告要求被告支付經營合同承包款應當另案處理,本院在本案不予确認。

【案例3】當符合法定抵銷權時,法院認為抵銷權是形成權,權利人行使抵銷權隻要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可,不需要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抵銷
北京某城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訴北京新新建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對此認為,法定的抵銷權是形成權,應該由當事人自己去行使,而不能以法院的判決代替當事人自己行使權利,法院對于抵消權的行使如果出現了問題,隻有确認抵消權行使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即,一方行使了抵消權,另一方表示異議,對于這一争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提交法院裁決,因此裁決不予受理。
該案例中,雖然當事人雙方前後兩次合同内容不同,但雙方所負均為金錢債務,且金額明确具體,沒有其他争議,一方直接行使抵銷權即為合法有效,并不屬于違約。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