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争議糾紛的案件。李紅和丈夫孫濤2020年結婚,婚後小夫妻恩恩愛愛,可李紅就是遲遲未能懷孕,李紅很着急,到醫院裡做了各項檢查,最終醫院建議李紅做人工助孕。
李紅結婚後的第二年,也就是2021年12月入職某建築标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并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約定工作地點為重慶。
醫生建議李紅人工助孕後,李紅于2022年5月23日起連續請假3天,到醫院做人工助孕手術檢查、住院治療。5月26日,李紅在醫院通過輔助生殖助孕手術采取卵子,因術後腹脹、進食差、感覺頭昏等狀況被診斷為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征。醫院于5月27日出具診斷證明書,建議李紅休假14天。
為此,李紅隻好繼續向公司請假,但公司并未批準,并協商要求李紅解除勞動合同,李紅拒絕。該公司于5月30日、6月1日兩次催促李紅返崗并發出返崗通知書,但李紅因身體原因均未能返崗, 6月13日李紅遵醫囑休息期滿後返回崗位。
可令李紅沒有想到的是,幾天後,公司以李紅連續曠工為由向李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李紅認為自己已經向公司請假了,不應解除勞動合同,于是李紅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其停工期間的工資。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紅的訴求是否能夠實現呢?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釋案說法
公司方認為自己已經兩次催促李紅返崗,李紅到期未能返崗,其行為屬無故曠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李紅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根據上述規定,可以解除和李紅的勞動關系。從公司的辯解上看,公司的行為好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公司的行為剝奪了女性的生育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明确規定“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李紅因患有不孕症,其享有有獲得咨詢和治療不孕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孕期既包括自然受孕也包括進行人工輔助生殖受孕。
本案中,公司在李紅進行人工輔助生殖期間,在李紅已經請假的情況下,以李紅連續曠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為由将李紅開除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最終法院判決李紅勝訴,公司應當賠償李紅停工期間的工資,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審宣判後,公司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