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用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專門用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的一種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作為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在我國已成為一種長期性的基本制度,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什麼情況用公積金?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住房公積金是專門用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的一種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作為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在我國已成為一種長期性的基本制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凡在城鎮工作,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按月從其工資收入中扣繳一定比例的金額,職工所在的單位也按月提供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金額,兩部分統一存儲,屬于職工個人所得,專項用于職工購、建自住住房。這種強制繳存、統一存儲、專項使用的儲金,就是住房公積金。
1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征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強制繳存;二是統一存儲;三是專項使用。
(1) 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存的。它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儲蓄存款。不同之處在于:居民儲蓄存款實行的是“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的原則,而住房公積金則是一種強制繳存的“儲金”,隻要符合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象,都必須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居民儲蓄存款沒有存款時間要求,随時随地可存款,而住房公積金則是按月繳存的。居民存款可以在存單約定的時間内随時提取,以體現取款自由的原則;而住房公積金提取有相當嚴格的政策規定,隻有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繳存人才能提取自己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居民儲蓄存款根據期限實行不同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利率政策,即當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照居民存儲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一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比照三個月整存整取利率計息。
(2) 住房公積金是長期繳存的住房儲金,是專門用來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它不同于職工的醫療基金、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其他社會保障基金。這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同于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關鍵所在。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内,住房公積金隻能用于職工的住房消費,不能用于生、老、病、死所需的費用支出。因此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有嚴格的方向性。對參加這一制度的職工來說,說住房公積金是長期的住房儲金,是指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至法定離退休之時止,都有義務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需要幾代人的不懈努力,住房問題是永遠存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将是我國一個長期的基本制度。
(3) 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與其所在單位繳存兩部分構成。不僅職工要按月繳存,職工所在單位也要按月繳存。職工繳存的部分在其工資中扣除,單位則在發放職工工資時按規定的比例為職工繳存。兩部分之和構成完整意義上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4) 每個職工隻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且隻能将住房公積金統一存儲在受委托銀行為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内。
2 為什麼要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積極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住房公積金制度籌集了一大筆長期的、穩定的政策性住房資金,提高了職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促進了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的建立。
(2)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實物分配轉變為貨币工資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住房公積金不但有籌資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它有 着轉換住房分配機制的作用。住房公積金由職工繳存和單位繳存兩部分構成,其中單位繳存體現了貨币工資分配的因素;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隻能用于 職工住房消費領域,逐步切斷職工和單位之間的住房紐帶關系,達到職工通 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解決自己 的住房問題的目的。這是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踐賦予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重要職能。
(3)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強制繳存、定向使用的個人住房儲金,通過個人繳存,單位資助,長期存儲的方式,建立了職工自我保障機制,增強了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同時也調整了職工消費結構,确保了職工住房消費支出,有利于擴大住房消費,增加住房有效需求。
3 住房公積金涉及的法律關系住房公積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三個環節,涉及到的主體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主體(職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主體(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業務承辦主體(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體(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的領導、監督主體(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财政、審計等部門)。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包括三個環節中五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下面的分析是根據住房公積金制度所涉及的環節來展開的,即住房公積金制度包括繳存過程中的法律關系、使用過程中的法律關系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關系。
3.1 繳存法律關系
在住房公積金繳存這一過程中包括以下幾個具體的法律關系:職工、單位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之間的法律關系。由于住房公積金是一 種強制性的住房儲金,職工與單位都有義務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的 住房公積金由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負責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标準計息到 職工個人。因此,職工、單位與管理中心之間有兩種法律關系,一是管理與 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二是職工與管理中心之間的債權債務民事法律關系。
職工與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的一部分,單位有義務按職工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要通過單位代扣的形式實現。因此,職工與單位之間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勞動法律關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關系(法定代理)。
管理中心與受托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管理中心将歸集的住房公積金集 中統一開戶,存入銀行、銀行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又是儲戶與儲蓄機構的關系,按民事法律關系來處理。
職工、單位與銀行的法律關系。盡管單位将住房公積金直接繳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但職工、單位與銀行之間實際上并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對應關系。有關住房公積金繳存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往往需要管理中心出面處理。因此,在住房公積金繳存環節中,職工、單位與銀行互為“第三人”。
3.2 使用法律關系
在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過程中涉及到的具體的法律關系包括:住房公積金 的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管理中心 為委托貸款機構,銀行為受托貸款人,職工為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與管理中心是一種類似于儲蓄的法律關系。符 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有權要求管理中心支付儲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本金和利息,管理中心負有返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
3.3 管理法律關系
管理法律關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關系。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與管理中心之間是上下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财政、審計等部門與管理中心之間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關系。
職工、單位與管理中心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管理中心對違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有行政處罰權,職工、單位有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另一方面,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有監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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