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帶薪年休假是企業應當給予在職員工的法定福利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可知:
01 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有享受年休假的權利。
上篇文章《這些員工福利為法定,須列入企業員工福利體系制度内》發表後,很多小夥伴在J日頭條平台留言,内容類似于:有幾家企業有這樣的待遇?這樣的福利何時能有呢?
法定福利缺失這類現象在我們身邊很常見,但并不影響其他很多的夥伴享受着這些好的福利。
其實,隻要連續工作滿1年,就有權利享受年休假,但所在企業不給如何辦?可以維權,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付年休假工資。
主動權在我們手中,至于不維權保持現狀還是通過維權獲取個人應所得,兩者權衡之後取輕取重就是個人選擇了。
02 工齡是按照一個人第一份工作開始累計,而不是入職某公司的司齡。
比如,A于2016年7月畢業後,8月入職到公司B,工作兩年後,于2018年9月跳槽到公司C,工作至今。那麼A在公司C的工齡應從2016年8月算起,而不是從2018年9月。截止至本篇發稿之日工齡為4年,享受法定年休假5天。
二
連續工齡滿12個月,而不滿整數年離職的,在此公司年休假如何計算問題?
比如小黃在A企業工作一年8個月正式離職,他在本年度的年休假幾天?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确定。
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小黃工作已滿12個月,但她在第二個年度内未做滿而離職,那麼小黃在第二個年度年休假天數為:
(365-4*31-4*30)/365*5=1.64天。
又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那麼,工作1年8個月後離職,小黃在第二個年度内應該享受1天的年休假。
三
年休假未休,工資如何計算?
有兩種情況~
一是單位原因,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員工可以獲得:日工資的300%*年休假天數。
二是勞動者本人不休的,年休假将沒有額外的收入補助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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