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規是: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币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将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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