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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捕撈水産判決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3 12:32:13

禁漁期捕撈水産判決?【案情簡介】2021年5月15日19時57分,金華市農業農村局接110應急聯動平台群衆電話舉報,稱金華江西關大橋南橋頭下面有人非法捕魚接報後,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核查經初步核查,當事人方某撐船在金華江西關大橋至河盤橋電站橡皮壩水域用地籠捕撈漁獲物根據規定,金華江在2021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期間列為禁漁區域,禁止除娛樂性遊釣和休閑漁業以外的所有作業方式方某的行為涉嫌違反關于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禁漁期捕撈水産判決?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禁漁期捕撈水産判決(以案釋法禁漁期違反規定進行捕撈)1

禁漁期捕撈水産判決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5日19時57分,金華市農業農村局接110應急聯動平台群衆電話舉報,稱金華江西關大橋南橋頭下面有人非法捕魚。接報後,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核查。經初步核查,當事人方某撐船在金華江西關大橋至河盤橋電站橡皮壩水域用地籠捕撈漁獲物。根據規定,金華江在2021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期間列為禁漁區域,禁止除娛樂性遊釣和休閑漁業以外的所有作業方式。方某的行為涉嫌違反關于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

【調查與處理】

金華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方某涉嫌違反關于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為由立案調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方某涉案現場進行檢查,并對其進行詢問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查明漁民方某于2021年5月15日19時30分左右,攜帶5隻地籠,撐劃非機動船(船名号浙金漁×××)在金華江西關大橋至河盤橋電站橡皮壩水域捕撈漁獲物,至案發時,無漁獲物。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和《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2021年度錢塘江流域禁漁管理工作的通知》,金華江在2021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期間列為禁漁區域,禁止除娛樂性遊釣和休閑漁業以外的所有作業方式,方某違反關于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方某在禁漁期私捕濫捕對漁業資源破壞性大,擾亂了漁業行政管理秩序,且在案發時逃逸、抗拒執法檢查,屬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但屬2021年度内首次被查獲,無漁獲物,危害後果較輕,并經執法人員電話思想教育後,能主動歸案,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供述違法行為事實。

金華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浙江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責令方某改正違反關于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行為,對其作出處罰款1650元的行政處罰。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動繳納了罰沒款,履行了相關義務。

【法律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内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别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ZJSP36-2017-0020,浙海漁法〔2017〕32号)(權力清單編号00634)規定“違反關于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内陸非機動船作業處300元至3000元罰款,較輕階次罰款為區間的前50%段,一般階次罰款為區間的後50%段,嚴重階次和特别嚴重階次罰款原則上為該區間的罰款上限(對沒收漁船的,罰款可以降低)。”

5.《農業農村部關于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1号);

6.《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2021年度錢塘江流域禁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農漁發〔2021〕6号)。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在禁漁期非法捕撈漁獲物的典型案件。每年3月至6月是魚類繁衍生息的季節,國家實施禁漁期制度,是一項保護漁業資源和生态環境的重要舉措。違反關于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不僅擾亂禁漁管理秩序,而且破壞漁業資源,影響漁業生态環境可持續發展。本案的違法者雖然是持有合法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民,但其在禁漁期内從事捕撈作業,系違反國家禁捕規定進行偷捕,其行為仍屬非法捕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浙江省已決定自2022年起實行錢塘江等八大流域禁漁期制度,在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禁止除娛樂性遊釣以外的所有作業方式。保護漁業資源,人人有責!在此我們提醒社會公衆,遵守漁業法律法規,杜絕非法捕撈行為,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切莫貪圖一時之利而去觸碰法律底線,一旦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将會得不償失,追悔莫及。

來源:金華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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