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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一般什麼時候放年假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8 17:05:30

上班族一般什麼時候放年假(春節假期從7天延長至10天的11大解讀)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是一則27日淩晨後傳來的通知。

曾經若幹次,每在春節、國慶節時,總會有公衆号發出《關于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關于延長國慶節假期的通知》,打開後往往是“做夢吧”、“你想多了”諸如此類的調侃的話。沒想到,2020年,當夢想照進現實的時候,我沒有一丁點激動,我相信每個人的心情都是一樣的。這恰恰證明了疫情的嚴重。但我們總會抱有希望,相信有了抗擊非典的經驗和教訓,我們戰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步伐必将也一定會更快一些。

老實待在家裡就是對社會的最大貢獻。在這個春節,放棄走親訪友和春節聚餐,面對第一次官方延長春節假期,我待在家裡寫就本文,與大家一起抗擊疫情。


一、春節假期延長了幾天?2天?3天?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号)第一條的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我們可以說是春節假期是從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總計10天。而原來的春節假期是從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是延長了3天。

但2月2日是周日,本來就是不上班的,本來就是休息日,不能算作是延長。從這個意義上說,延長了2天,即1月31日、2月1日。


二、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性質是什麼?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從中可以看出,不能休假的安排的是“補休”,而法定節假日是不能補休的,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因此,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的性質是休息日。


三、勞動者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加班的話,用人單位如何應對?


既然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的性質是休息日,那麼,如果勞動者加班的話,用人單位的應對措施,第一當然是補休,第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上班族一般什麼時候放年假(春節假期從7天延長至10天的11大解讀)2

四、關于補休和未休的工資報酬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因此,如果勞動者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加班不能補休的話,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五、為什麼《通知》僅提到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其他勞動者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僅僅提到“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并沒有提到其他非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這其實是一種強調,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首先要解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的勞動權益,所以其他職工也要參照執行。


六、從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的性質能不能明确一下?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即法定節假日為11天,其中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因此,2020年1月25日(農曆正月初一)、1月26日(農曆正月初二)、1月27日(農曆正月初三)屬于法定節假日,而其他7天的性質均為休息日。


七、如果勞動者春節期間10天全部加班,能拿到多少加班工資?


勞動者如果春節10天假期都加班,可以拿到的加班工資為月工資的105.75%。

來計算一下。假如月薪為2175元,我們知道月計薪天數是21.75天,則每天工資為100元。春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每天是3倍加班工資,其餘7天按照休息日加班費的标準計發2倍工資。

計算方法為:(2175/21.75)*3倍*3天 (2175/21.75)*2倍*7天=2300元。


上班族一般什麼時候放年假(春節假期從7天延長至10天的11大解讀)3

八、如果企業仍然按照原來要求員工1月31日開始上班,員工拒不上班,能否以曠工處理?


看情況。這次國務院是面向全體公民增加的假期,正常情況下企業也應當遵守,即雖然原來是按照國家的規定放假到2020年1月30日,1月31日正式上班,但國務院的通知下發後,企業應當及時調整,如果勞動者不來上班,企業正常情況下不能以曠工處理。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勞動者拒不上班,用人單位可以以曠工處理: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财産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衆利益,須及時搶修的;

3、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産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産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産品緊急任務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譬如企業要求勞動者前往醫院運送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的物資,事情非常緊急,勞動者就不能拒絕前來上班,否則企業可以曠工處理。


九、正月初八、正月初九安排的開庭,當事人如果不去,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審理嗎?


我認為可以。

我們都知道,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面對的案多人少的壓力很大,如果是年前已經安排的開庭,這次又沒有通知庭審延期,那麼無論哪一方當事人都應當準時去參加庭審,而不能以延長春節假期為由不到庭。因為,申請人、原告一方不去開庭的,有可能被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被申請人、被告不去開庭的,有可能被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以缺席審理。

當然,我還是希望當事人,盡快與仲裁員、法官取得聯系,落實清楚是否延期;也期待仲裁員、法官盡快聯系安排在正月初八、正月初九開庭的案件當事人,确定是否延期。無論如何,提前的溝通聯系是必要的。

此外,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參加庭審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也要提前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溝通,有無受到疫情影響、有無隔離等,以便調整開庭時間。


十、春節假期後開庭需要戴口罩嗎?


目前來看需要戴口罩。目前很多地方已經下發通知,要求在人員聚集的地方,譬如超市、商場、公共交通工具等地方必須戴口罩,否則不得入内。另外,電影院、網吧、培訓機構、公園、圖書館等都要暫時不開放。而仲裁庭、法庭也屬于人員聚集的地方,如果開庭的話,無論是仲裁員、法官,還是當事人或者旁聽人員,都需要戴口罩。

當然,如果疫情控制得力,到時候已經宣告一切恢複正常,自然就沒有必要戴口罩,那也是我們都希望看到的局面。


十一、春節假期從7天延長為10天,會不會成為慣例?


盡管目前來看不太可能,但并非不可能實現。

這次延長春節假期,是國務院應對疫情面向全體公民增加的假期,屬于臨時的措施,當然不代表今後的春節假期都從7天延長為10天。

當然,我也多次呼籲春節假期确實太短應當延長,很多人一年才回一次家,就是在春節期間。

延長春節假期也許從明年開始從7天延長到10天并成為慣例呢!夢想總是要有的,萬一實現了呢?

文章來源:勞動法行天下

原創作者:劉秋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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