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産項目,除了涉及環境敏感區的,且不需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環評已改為登記表備案了。
廣東省生态環境廳認為
對于第1種情形,2020年6月15日,廣東省生态環境廳在網上問政平台作出了回複:
該項目建議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或備案手續,按照《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内容的決定》(生态環境部第1号令)中第106項“房地産開發”,如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或需自建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他的重新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原昆山市環境保護局認為
2018年12月6日,原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發布公告予以明确:
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訂前已審批但未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名錄修訂後環評類别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變為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按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登記表網上備案後,可不再進行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産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系統, 在網上備案系統注冊真實信息,在線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小結
綜上,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改前,環評已審批但未開展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名錄修改後環評類别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變為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進行登記表網上備案後,可不再進行竣工環保驗收,由建設單位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即可。手續可以簡化,但要求不能降低,相關的污染防治措施,應按原環評文件及批複要求落實,或作出合理解釋。
按照“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适用規則,建設項目環評類别已經依法從環評報告書(表)改為登記表的,對建設項目原來存在的“未驗先投”行為,應不再予以處罰。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環評類别已經依法從報告書、報告表改為登記表的,對建設項目原來存在的未依法報批、未依法重新報批或者未依法報請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也不應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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