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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起什麼名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02:12:43

建築起什麼名字?近日,我市發布《汕頭經濟特區城鎮道路建築物和公共設施名稱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建築起什麼名字?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建築起什麼名字(我市建築命名有講究)1

建築起什麼名字

近日,我市發布《汕頭經濟特區城鎮道路建築物和公共設施名稱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道路名稱指城鎮各級道路、快速路等名稱;建築物名稱指具有地名意義的居住、商貿、辦公、綜合服務等功能的建築物和具有地名意義的構築物等名稱;公共設施名稱指橋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設施和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城市公共空間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名稱。本市行政區域内道路、建築物和公共設施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适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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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提出,建築物命名、更名使用以下通名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指占地面積在4平方公裡以上的住宅區和大型商貿建築群。

(二)村:指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有較完善生活配套設施(包括幼兒園、小學等)的集中的相對獨立的住宅區。

(三)中心:指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的建築物、建築群。以“中心”作通名,必須在名稱中增加表示主導功能用途的限定詞語。

(四)灣:指依水而建,環境優雅,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物、建築群。

(五)花園:指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綠地和休閑地面積占整個用地面積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點的住宅區。

(六)廣場: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圍成相對完整,且有2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塊露天公共活動場地(不包括停車場、消防通道),并具有商業、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的綜合性大型建築物、建築群。

(七)園、苑、閣、莊、寓、宅、庭、居、台、院、家、家園、坊: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2萬平方米以下,或者總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物、建築群。

(八)别墅: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容積率小于0.5,覆蓋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積大于建築占地面積,位處市郊園林景觀、環境優雅的低層低密度高級住宅區。

(九)山莊: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容積率小于0.5,建築覆蓋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積大于建築占地面積,依山而建、環境優雅的以低層建築為主的低密度高級住宅區。

(十)樓、舍、廬、邸、軒、亭、府、公寓、公館、築、裡: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或者總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物、建築群。

(十一)大廈、商廈:大廈是指綜合性的獨幢或者有多個塔樓并且裙樓相連的大型樓宇,其高度在20層以上或者總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全部以商貿為用途,或者以商貿為主、辦公為輔的高層或者大型建築物,可以稱為商廈。

(十二)大院:通常指具有居住、療養、辦公等功能的住宅區。原企事業單位家屬大院在原地翻建以後,可以保留使用該通名,以體現地名的文化沿革。

(十三)工業園、科技園、産業園、物流園、科創園、商貿園:以工業、服務業、自有商務辦公等為主的建築物,專名須完整體現建築物的專業、主導功能。對地方經濟直接貢獻較大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上市企業以及汕頭市人民政府認定的汕頭市總部企業等單位,可以冠以企業主要字号,對專業、主導功能加以限制修飾。

(十四)構築物:一般以池、亭、台、碑、塔、廊、牆、壇、柱、牌坊及其派生詞等作為通名。 《辦法》提到,道路、建築物和公共設施命名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和本市國家機關所在地、有特定含義标志性建築物名稱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詞語。

(二)不得使用含有虛誇、離奇、荒誕内容的字詞。

(三)建築物名稱,應當與其使用性質及規模相符,一般不得冠以“國際”、“世界”、“亞洲”、“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廣東”、“汕頭”等詞語。

(四)如無明确曆史依據,新生地名不得使用不良文化色彩、古代帝王的稱謂以及曆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政區名等詞語。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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