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香,女,1954年9月出生,漁船船主。
于某明等13人均系漁船船主或船長,基本情況略。
為加強對海洋漁業作業船隻生産安全的監管,遼甯省東港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2021年休漁期對轄區内中型及以上漁業生産船舶安裝北鬥船載終端設備(以下簡稱“北鬥”),該設備具有天氣預報、導航、船隻落水自動報警等功能,以保障漁船生産安全和監測漁船依法依規捕撈。2021年9月開漁期間,于某香等捕撈漁船船主、船長為追求高額經濟利益,私自拆卸捕撈漁船上的“北鬥”,指使漁船趁大風惡劣天氣出海進行非法捕撈作業。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1年11月11日,遼甯省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訴。同年11月29日,東港市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當庭宣判,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拘役二個月不等的刑罰。于某香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2年1月4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于某香因在二審期間認罪認罰,刑期從有期徒刑十個月改為九個月,其他被告人維持原判。
(一)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夯實案件證據基礎。2021年9月18日,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介入本案偵查。經全面閱卷并與偵查人員兩次召開案件研判會議,辦案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圍繞“北鬥”在漁業生産安全方面的作用、拆卸“北鬥”可能發生的“現實危險”以及當事人主觀明知等方面繼續補強證據。公安機關據此完善了相關證據,證實“北鬥”具有“一鍵報警”“船隻颠覆入水自動報警”等救助功能,漁民私拆“北鬥”是為了趁惡劣天氣執法船隻無法出海巡查,到漁業資源豐富海域進行捕撈作業,漁船拆卸“北鬥”後,出現風險無法保證被及時救援。與此同時,檢察官還到東港市漁業漁民漁船管理局查閱相關資料,了解海上交通安全和漁船、漁港、海洋漁業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規;聯系“北鬥”生産廠家和售後服務部門,咨詢“北鬥”在海上救援中起到的作用等,以準确認定“北鬥”作用以及行為人拆卸“北鬥”的行為是否“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
(二)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準确把握案件定性。本案是遼甯地區首例海上漁業生産領域危險作業案,東港市檢察院成立專案專班,第一時間向上級院請示彙報。丹東市檢察院安排專人負責同步審查,指導東港市院辦案檢察官制作案件證據指引,有效引導取證,實現快捕快訴。丹東市檢察院還組織兩級院檢察官召開聯席會議,專門就“現實危險”的判斷标準和拆卸漁船“北鬥”是否構成危險作業罪的“現實危險”進行研判。經研究認為,漁業生産、礦山、危險化學品等行業屬八大高危行業,其生産作業具有高度危險性。本案涉案漁船選擇在惡劣天氣規避監管出海從事漁業生産,該行為明顯超出漁船自身抗風險能力,行為人又将具有“一鍵報警”“船隻颠覆入水自動報警”等功能的“北鬥”拆除,緻使船隻不能接受相關部門風險提示,出現風險無法保證被及時救援,符合刑法134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構成危險作業罪。此外,檢察機關還區分不同情節、不同人員類别,積極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審階段除被告人于某香外,其餘13人均認罪認罰,經檢察官在庭審中開展法庭教育、釋法說理,于某香亦在二審中認罪認罰,并得到法院從輕判處,取得良好辦案效果。
(三)推進溯源治理,确保最高人民檢察院“八号檢察建議”落到實處。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該市漁業作業中的風險隐患及監管漏洞,2022年3月,檢察機關向主管部門東港市漁業漁民漁船管理局通報了本案處理情況,宣講“八号檢察建議”精神,建議該局進一步強化漁業生産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提高漁民安全生産意識;加強與公安、海警、邊境管理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聯合打擊涉漁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漁業行政執法力度。該局随即開展整改行動,通過“北鬥”發送短信、建立微信群發送提示方式向漁船主宣傳拆卸“北鬥”的危害及處罰規定,“點對點”全覆蓋向漁船主發放《緻廣大漁民一封信》等宣傳材料4000餘份,開展普法宣傳;對執法人員開展涉漁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并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海上執法打擊合力。
【典型意義】
危險作業罪的依法準确适用,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避免生産安全事故發生。認定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作業罪,判斷行為是否“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是關鍵。“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一般是指現實存在的、緊迫的危險,如果這種危險持續存在,将可能随時導緻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應當結合行業屬性、行為對象、現場環境、違規行為嚴重程度、糾正整改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專業性強、認定難度大的,可委托有關監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出具是否存在“現實危險”的評估意見,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認定本罪要把握好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積極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着力促進涉案企業認真整治風險隐患。同時,要注重以案促治,提高敏銳性,針對案件反映出的相關行業領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推動相關部門進行排查整改,切實防範化解安全風險隐患。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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