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稅〔2018〕164号出台以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計稅方法有了兩種選擇。納稅人關心的問題無外乎兩個:
一是,年終獎和獎外綜合所得既定的情況下,是單獨計稅更優,還是合并計稅更優;
二是,員工年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日常發放工資和年終獎如何搭配才能更省稅。
第一個問題屬于事後管理範疇,先寫出結論:在獎外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的情況下,年終獎單獨計稅交稅可以實現交稅更少,這驗證了财稅〔2018〕164号關于年終獎過渡期政策的意義和必要性。具體規律如下:
規律1:當綜合所得為負數時,全年一次性獎金與綜合所得合并計算,一定是最優。
例1 瓊先生2019年每月工資收入8000元,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2000元,專項附加扣除3000元,無其他綜合所得和扣除項目。2019年3月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
(1)分别計算
不考慮年終獎,瓊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零。
年終獎按照财稅〔2018〕164号單獨計算,應納稅額為48000×10%-210=4590元。
合計納稅為0 4590=4590元。
(2)合并計算
瓊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為:8000×12-2000×12-3000×12-60000 48000=24000元。
應納稅額為24000×3%=720元,合并計算最優,少交稅4590-720=3870元。
規律2:當綜合所得大于等于零,且綜合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和小于等于36000元時,年終獎單獨算和并入綜合所得算沒有區别,無論二者怎麼組合,總的應納稅額都不變。
例2 鐘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為5000元,2019年3月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
(1)分别計算
不考慮年終獎,鐘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5000×3%=150元。
年終獎按照财稅〔2018〕164号單獨計算,應納稅額為30000×3%=900元。
合計納稅150 900=1050元。
(2)合并計算
鐘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為:5000 30000=35000元。
應納稅額為:35000×3%=1050元,與單獨計算相同。
規律3:當綜合所得大于等于零,且綜合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和大于36000元時,年終獎單獨算和并入綜合所得算差别較大,有時候單獨算比合并算更優,有時候合并算比單獨算更優,但是最優點一定是年終獎單獨計算,且年終獎的最優金額順次出現于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420000元和660000元等五個臨界點。
例3 付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為200000元,2019年3月發放年終獎300000元。
(1)分别計算
不考慮年終獎,付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0×20%-16920=23080元。
年終獎按照财稅〔2018〕164号單獨計算,應納稅額為300000×20%-1410=58590元。
合計納稅為:23080 58590=81670元。
(2)合并計算
鐘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為:200000 300000=500000元。
應納稅額為:500000×30%-52920=97080元,與單獨計算存在差異,單獨計算更優,少交稅97080-81670=15410元。
例4 接例3,假定付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為80000元,年終獎調整為420000元,則合并計算交稅仍為97080元,年終獎單獨計稅則發生變化:
不考慮年終獎,付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80000×10%-2520=5480元。
年終獎按照财稅〔2018〕164号單獨計算,應納稅額為420000×25%-2660=102340元。
合計納稅為:5480 102340=107820元,合并計算更優,少交稅107820-97080=10740元。
實際上可以測算出,在付先生綜合所得和年終獎為500000元的情形下,最優點是年終獎144000元,綜合所得為356000元,且年終獎單獨計算,此時隻需交稅71270元。
現在解決下第二個問題,即,從事前規劃的角度,尋找納稅人年收入既定的情況下,交稅最少的薪資結構。
基本結論如下圖所示:
具體說明過程如下:
1、術語界定
(1)獎外綜合所得:不考慮年終獎的情況下,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用A來表示,A=綜合所得年收入額-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本文以下讨論,均以A大于零為前提。
(2)年終獎:即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号)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用B來表示。
2、當(A B)∈(0,203100](即大于零小于等于203100元,下同)時,B=36000元屬于最優薪資結構之一。
(1)當(A B)∈(0,72000)時,最優點有多個,存在于A和B适用稅率均為3%時,B=36000元屬于其中之一。
(2)當(A B)∈[72000,203100)時,最優點隻有一個,即,B=36000元。
(3)當(A B)=203100元時,最優點有多個,包括B=36000元和144000元,此時單獨計稅比合并計稅的節稅額達到最高值,為6120元。
除B=36000元外,其他最優點均存在于A和B适用10%稅率時。
注:203100元為第一個拐點,(A B)隻要不超過203100元,在此區間内,B=36000元均可保證最優,超過這個區間,B=36000元不再為最優點。
3、當(A B)∈(203100,672000]時,B=144000元屬于最優薪資結構之一。
(1)當(A B)∈(203100,288000]時,最優點有多個,存在于A和B稅率均為10%時,B=144000元屬于其中之一。
(2)當(A B)∈(288000,672000)時,最優點隻有一個,即,B=144000元。
(3)當(A B)=672000元時,薪資結構最優點有兩個,分别是B=144000元和300000元,此時單獨計稅比合并計稅的節稅額達到最高值,為29610元。
注:672000元為第二個拐點,(A B)隻要不超過672000元,在此區間内,B=144000元均可保證最優,超過這個區間,B=144000元不再為最優點。
4、當(A B)∈(672000,1277500)時,薪資結構最優點僅存在一個,即B=300000元。
5、當(A B)=1277500元時,薪資結構最優點有兩個,分别是B=300000元和420000元,此時單獨計稅比合并計稅的節稅額達到最高值,為76410元。
注:1277500元為第三個拐點,(A B)隻要不超過1277500元,在此區間内,B=300000元均可保證最優,超過這個區間,B=300000元不再為最優點。
6、當(A B)∈(1277500,1452500)時,薪資結構最優點僅存在一個,即B=420000元。
7、當(A B)=1452500元時,薪資結構最優點有兩個,分别是B=420000元和660000元,此時單獨計稅比合并計稅的節稅額達到最高值,為86600元。
注:1452500元為第四個也是最後一個拐點,(A B)隻要不超過1452500元,在此區間内,B=420000元均可保證最優,超過這個區間,B=420000元不再為最優點。
8、當(A B)∈(1452500, ∞)時,薪資結構最優點僅存在一個,即B=660000元。
當年終獎和獎外綜合所得合計金額超過145.25萬元時,年終一次性獎金66萬元是唯一最優點,超過66萬元和少于66萬元,都要多繳稅。
以上所述可圖示為:
本文來源:何博士說稅(ID:DoctorTax)原創文章,作者:何廣濤 經授權,轉載請務必聯系授權。違者請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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