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關于網上造謠者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話題上了微博熱搜,引發了網友對“誠信”的廣泛讨論。其實,無論做人還是做生意“誠信”二字都很重要!可偏偏有些人為了利益,不把誠信當回事,最後因小失大......
案情回顧
2017年9月17日,陳某在高明宏某門窗店看過展示的樣闆門後,選購了一扇大門及四扇隔音房門,并與店家簽訂了合同單。
同年12月,宏某門窗店将大門送至陳某新居時,陳某将磁鐵放在大門上進行磁力測試,發現磁鐵在大門的全部位置都可以穩固地吸附。
因此,陳某前往宏某門店與經營者江某求證送至其家中的大門是否是不鏽鋼材質。江某回答稱,大門是不鏽鋼,能被磁鐵吸附是因為工藝問題。
其後,陳某在宏某門店用磁鐵去吸附同款樣闆大門,該大門除四周包邊能吸附磁鐵外,其他地方均不能。之後,江某承認是由于下錯單導緻陳某的大門并非不鏽鋼材質,并表示可以重新制作或者全額退款。
陳某拒絕重做并提出賠償要求,雙方因賠償問題無法協商一緻,陳某把宏某門窗店告上了法庭。
雙方觀點
陳某認為,宏某門窗店沒有以當初确定合同時的樣闆大門材質交付,在事後反複交涉的時候仍然欺騙她說房門屬于不鏽鋼門,此等行為明顯是以假充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對其進行賠償。
宏某門窗店稱,雙方訂合同時沒有約定清楚材質,并非他們存意欺詐。
其次,他們知道有些不鏽鋼是能夠吸附磁鐵的,所以為了查明事實,他們也追查了訂單所寫的材質。但是查單不是一時半刻可以查到,就未能及時解釋,不存在欺騙一說。
雙方各執一詞,到底宏某門窗店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我們看看法官怎麼判!
一審法院: 宏某門窗店行為已構成欺詐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宏某門窗店提供的大門是否構成欺詐。
本案中,陳某是在宏某門店看過樣闆不鏽鋼大門後才訂購的,即便合同單沒有明确載明大門材質,宏某門窗店亦應當知道需要按照樣闆大門材質進行生産。但宏某門窗店在陳某多次提出質疑,并向廠家了解情況之後才承認自己下錯單。
由此,法院認定宏某門窗店明知需向陳某交付不鏽鋼門而實際交付鐵門,且在陳某提出質疑時隐瞞真實情況、試圖以工藝誘使陳某相信其收到的大門為不鏽鋼材質,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宏某門窗店需退還貨款及支付賠償金共三萬餘元給陳某。
案件一審宣判後,宏某門窗店不服,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宏某門窗店上訴稱,由于陳某下單時并無選定材質,才導緻他們向廠家下錯單,他們并非存在欺騙。
其次,同類型的大門價格一般為一萬一到一萬二之間,因陳某是朋友介紹過來的,他們僅收了九千八元,而電解質材質的大門比不鏽鋼材質的大門價格僅低300元左右,他們絕不會為了如此低的差價欺詐客戶。
佛山中院:宏某門窗店需對陳某進行賠償
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陳某是在宏某門店看過樣闆不鏽鋼大門後才簽單訂購的,屬于貨樣買賣,宏某門窗店交付的貨物應與陳某選定的貨樣具有相同的品質,即不鏽鋼材質。且從宏某門窗店舉示的同類型大門售價資料來看,他們在訂立本案買賣合同時清楚知道其售予陳某的大門材質為不鏽鋼。
其次,宏某門窗店主張其當時因疏忽未與陳某商定大門材質,導緻向生産廠家下錯單,廠家默認按電解闆材質生産,既與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不符,亦明顯有違常理與交易習慣。一審法院認定宏某門窗店的行為構成欺詐行為,應對陳某進行賠償,佛山中院予以認定。
因此,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佛山中院微信公衆号 編輯:楊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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