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畝糧食補貼多少錢可以評價為“大鍋飯”,糧食補貼宗旨之一為提高耕地的地力。農村承包經營戶領取了補貼可能僅僅購買了化肥、農藥等農用物資,并促使了農業生産資料價格的提高。類似的“公糧補貼一畝補多少錢”“安徽糧補一畝地多少錢”等問題,其信息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獲得。
耕地補貼應轉為公糧補貼
公糧補貼的含義糧、棉、油、糖、蔬菜等重要農産品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計民生;農産品生産量與地力、氣候等因素有重要關系。為了保障糧食等農産品使任何人在任何時候買得起,多數國家與地區對農産品進行補貼,例如,日本對農産品補貼可以評價為“高額”,但包括日本在内的多數國家禁止,或者限制他國的農産品進入。
我國對糧食等重要農産品實行收購價,國家有必要對糧食等進行補貼;我國對糧食補貼的根據并不是交易量,而是耕地的數量,例如,糧食補貼的發放的依據為鄉、鎮人民政府的《農業承包歸戶表》。對耕地進行補貼的目的在于提高農用地的地力;問題是,農村承包經營戶确實将耕地補貼用于提高地力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多數耕地補貼用于購買化肥與農藥。
地力提高的辦法地力提高的辦法在計劃經濟時代就有,即,“廣積肥”;廣積肥的通常措施為,将植物與糞便等進行綜合處理後補充耕作層。例如,生産隊時期,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組織社員将牛糞等施入農田等。現代工業化的社會已弱化了“廣積肥、多打糧”的理念,取而代之的是“化肥”。
化肥等盡管能夠促進糧食等農植物的産量,但其産出的糧食等被稱為“無機”食品。由于有機食品與無機食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并不是立即呈現,普通人并不予以考慮;“有機”食品與“無機”食品在價格上的差異并不明顯。公衆需要考慮的是,所謂的“特供”食品一定是有機食品。
提供地力的辦法在法律上也有所體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黑土地等優質耕地,并依法對建設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做出合理安排;再如,《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可能影響農産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公糧以“畝”補貼的理由由于我國幅員廣闊,以糧食等産量作為補貼的根據可能使南北的收入不平衡,例如,廣東等地農植物生産可能有多季,而北方僅有一季;公糧以“畝”補貼符合我國的國情。然而,我們再進一步分析可能感覺不合理,例如,公衆消費大米時,人們願意食用東北大米,還是南方大米?答案不言而喻。
我國曆史上有重農輕商(工)的觀念,随着對外開放該觀念發生了“逆轉”,即,輕農重商(工)。食品安全的重要含義之一為,健康的食品,人類可能總有一天會認識到有機農業的重要性;“無機”食品“轉基因”食品僅能作為食品的補充,而不是主流食品市場。
公糧以交易量作為補貼符合我國特别法人的要求。《民法典》規定的四個特别法人,農村特别法人有三個,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和村委會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特别法人的盈餘分配方式主要為成員身份與交易量,人們倘若認識到有機農業與無機農業産品的差異,公糧以交易量作為補貼“水到渠成”。
有機、綠色農業應當是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向
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的内容對涉及公衆利益調整、需要公衆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衆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每畝公糧補貼多少錢可以評價為公衆廣泛知曉的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為什麼不公開諸如“每畝公糧補貼多少錢”“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等信息呢?前述兩個問題不公開的原因大緻如下:公糧補貼可能有中央财政與地方财政補貼,“每畝公糧補貼多少錢”信息公開,農用物資可能根據該信息而漲價;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包括申請程序公開與結果公開,“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信息公開,村民可以普遍申請宅基地。
“陽光”政府,或者法治政府應當公開“每畝公糧補貼多少錢”等政府信息;不僅如此,政府還需要公開農業專項補貼的标準。政府補貼屬于财政收入,人們可以根據補貼政策從事相關行業。改革開放的“紅利”,或者法律規定的權利應當惠及普通人,而不是政策掌握人及其相關利益者,例如,生豬補貼可能惠及了部分群體等。就耕地補貼應轉為公糧補貼而言,交易量成為補貼的根據;恢複“廣積肥、多打糧”的理念,綠色、有機農業應當是現代農業的目标之一。
“公糧補貼一畝補多少錢”應為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