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我國65歲以上老齡人口已達到1.91億,占總人口比重為13.5%,在此形勢下,如何保障養老是社會熱議的話題之一,2013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幹意見》,提出要大力加強養老機構的建設,養老地産逐漸成為投資熱點,但同時也存在種種亂象,關于養老機構與入住老年人的服務糾紛,是其中多發的一類,就該類糾紛的常見類型和裁判觀點,作者做了以下梳理總結。
案例一:老人未入住,養老院未主動履行屬違約參考文書:(2020)陝04民終2994号
案情簡介:2015年5月27日,樂先生和銀杏老人院簽訂《陝西鹹陽銀杏老人院床位預訂協議書》,約定樂先生預付床位訂金71.5萬元,自2015年5月27日起到2017年5月27日止。本協議期滿後,如樂先生因故不能入住,銀杏老人院退還樂先生全部床位預訂款及優惠款項。老人院無故不能按期讓樂先生入住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以樂先生所預訂床位費的萬分之二/天作為違約金。
後樂先生未入住,起訴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預付床位訂金、違約金。老人院認為,是樂先生不要求使用,也沒有證據證明老人院不讓入住,所以違約不成立。
裁判觀點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樂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床位訂金71.5萬元,銀杏老人院既未按約定讓樂先生入住,也沒有确定床位号,更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老人院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退還床位預訂金及優惠款,并承擔違約金。樂先生已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一審法院以樂先生沒有提供未能入住養老院的證據為由,沒有支持其違約金訴訟請求,系分配舉證責任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案例二:老人未入住,付費不予退還法院依法調低參考文書:(2021)粵06民終6793号
案情簡介:2018年12月26日,林先生與逸園養老院簽訂《認定書》,約定林先生可在符合逸園養老院入住條件的時候自住,亦可安排符合入住條件的直系親屬入住,入住權益為終身。如果林先生非因百年歸老或因故退返,提前提出終止合同,逸園養老院所收的付費不予退還。當日,林先生向逸園養老院支付了一次性設施設備使用費10萬8千元。
之後林先生沒有通知逸園養老院其或者其親屬需入住,2020年7月15日,林先生向逸園養老院提出終止《認定書》并要求逸園養老院全額退款。雙方就退款問題未能達成一緻意見,林某起訴要求退還108000元及利息。養老院認為,林先生屬于單方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裁判觀點
關于逸園養老院應向林先生返還的費用金額。
林先生并未依合同約定通知逸園養老院其入住的時間,林先生的行為導緻《認定書》無法繼續履行,故林先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認定書》約定林先生提前提出終止,逸園養老院所收的付費不予退還,該違約責任明顯過高,部分損失未實際發生,逸園養老院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因林先生的違約行為導緻的損失數額,依法應予以調整,酌定林先生應承擔其因自身原因導緻《認定書》解除的違約金10800元的10%,逸園養老院應返還林先生97200元。
案例三:預付款約定不可退回,法院認定為格式條款參考文書:(2015)西民一初字第1029号
案情簡介:2012年5月23日,葉女士與金太陽公寓簽訂《﹤休閑養生卡﹥合同書》,約定葉女士自願交付休閑養生卡一次性費用,取得了《休閑養生卡》。獲得《休閑養生卡》後,正式入住時還需與公寓簽訂《南甯市金太陽老年公寓入住托養合同》,交付的休閑養生卡一次性費用概不退回,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後可依法轉讓、更名、繼承,并交付100元合同變更費。
合同簽訂後,葉女士于當天向被告交付款項8000元。合同簽訂後,雙方未簽訂入住托養合同,葉女士亦未入住公寓,葉女士為此要求金太陽公寓退回所交購卡費用。
裁判觀點
根據雙方合同,葉女士享有購卡後是否入住被告公寓的選擇權,故葉女士在本案中請求解除雙方購卡合同并不構成違約,亦未因此對被告造成損失。而金太陽公寓在履行雙方合同中亦未存在違約行為。
關于《﹤休閑養生卡﹥合同書》約定地在交付了休閑養生卡一次性費用概不退回的效力問題。由于雙方簽訂的《﹤休閑養生卡﹥合同書》是由金太陽公寓提供的格式合同,該合同第四條屬格式條款之一,該條款約定有違葉女士所享有的是否入住公寓選擇權,亦違反了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且公寓亦無證據證明其在訂立該格式條款時已向葉女士作了充分的告知和提醒義務,故該約定應屬無效。葉女士請求被告返還已交付的《休閑養生卡》款8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老人因病死亡,養老機構不承擔責任
參考文書:(2019)滬0107民初9064号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張某與上海A敬老院簽訂《上海市養老服務合同》并入住,擔保人為其女兒張美。養老服務标準為重度,在既往疾病介紹中張某有“慢性心衰、心律失常、高血壓、腎功能不全、糖尿病、貧血、腦梗塞”,現有疾病介紹中有“慢性心衰、高血壓、腎功能不全、糖尿病、腦梗塞”。2018年10月10日,張某送醫後去世,死亡原因為社區獲得性肺炎,重症,感染性休克。
張美認為,因被告管理失職和護理人員護理不當,導緻張某死亡,敬老院存在嚴重過錯。要求判令敬老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敬老院認為,張某于2016年1月入住,當時已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根據雙方的約定,敬老院作為普通的養老機構隻能提供生活護理,送醫的責任在張美,因此敬老院不承擔任何責任。
裁判觀點
張美主張因敬老院的護理不當導緻張某死亡的結果,則張美對于敬老院存在護理不當且導緻了張某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舉證責任。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綜合現有證據來看,張美并未提供任何證據就張某的死亡與敬老院的護理之間存在任何因果關系進行舉證證明,根據敬老院的答辯意見,敬老院曾希望張美進行屍檢,但張美并未進行屍檢,存在舉證上的欠缺,由此産生的不利後果應由張美自行承擔。綜上,本院認為,張美缺乏證據證明張某死亡與被告之間的因果關系,故本院對張美據此主張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五:養老院是否侵犯老人權益,由主張人舉證參考文書:(2021)滬0107民初12702号
案情簡介:2019年12月12日,徐某與上海Y養老院簽訂《上海市養老服務合同》。其子劉某作為擔保人,當日,徐某入住Y養老院。2021年4月28日,劉某将徐某接走,未結算養老服務費用,養老院遂起訴。
養老院認為,根據約定,徐某連續請假外出超過60天,養老院可解除合同,劉某将徐某帶出後未返回,亦未明确表示不再入住,徐某應對其欠付的養老服務費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劉某作為連帶保證人,應對徐某欠付的所有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劉某認為,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諸多損害徐某利益的情形,故其将徐某帶離。
裁判觀點
本案中,Y養老院向徐某提供了服務,徐某應按約支付服務費。劉某辯稱,養老院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諸多損害徐某利益的情形,但對于徐某鼻子紅腫、發異物,該情況可能由多種原因引發,而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系由護理不當造成,亦未提供醫療機構診斷報告、醫療費發票等證據,無法證明因此産生的損失;劉某另辯稱,養老院在經營過程中多次違規,但均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故對上述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六:老人意外摔倒去世,養老院不擔責參考文書:(2021)滬0104民初2052号
案情簡介:2018年4月27日,養老院與王某簽訂《養老機構服務合同》,其女鄭某作為丙方,約定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間,向王某提供養老服務。同日鄭某簽署《老人意外摔倒風險知情同意書》,該知情同意書載明,随着老人年齡增長,身體各器官功能逐步趨于衰退,被告雖配備護理人員及提供相應服務,協助老人日常生活,但在預防老人發生意外摔倒等情況中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
2018年7月5日王某在所居住的房間内摔倒入住醫院,2018年11月12日去世,直接死亡原因為間質性肺炎。
鄭某稱,王某曾告知事發時房間地面有水,地面濕滑導緻滑倒。王某自事發後一直住院至2018年11月12日,但最終因傷勢嚴重并發感染去世。鄭某認為,養老院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是其基本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經鑒定,王某的2018年7月5日發生骨折和其之後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參與度為20%-30%,要求養老院退還保證金、醫療備用金和養老服務費,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承擔30%的責任。
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王某因住養需要而入住作為養老機構後,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系,對于鄭某要求退還保證金、醫療備用金、養老服務費、雜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對于鄭某要求養老院承擔王某摔倒受傷導緻的其他費用,本院認為,鄭某對于王某系由于地面有水導緻摔倒,僅有其單方陳述,且無證據證明在事發後就該問題與養老院進行過溝通,故本院對其該主張難以采信;王某系高齡老人,在對此類老人的日常護理中,難以完全避免摔倒意外,對此被告在入院時即已進行了告知;養老院在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綜上,鄭某認為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王某摔倒進而導緻死亡,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七:養老院涉嫌非法集資,老人起訴裁定駁回
參考文書:(2021)湘09民終1506号
案情簡介:2019年10月27日,陳某為享受一系列養老養生服務,以支付養老養生消費預付款的方式從都好公司購買了單價為10萬元的“頤神卡”,并簽訂了健康養老養生服務合同,合同約定預付消費款可以沖抵入住後的一切消費支出,合同到期後未消費完的餘額可以如數退還。2020年11月10日,陳某去世,其子女與都好公司辦理了退住手續,都好公司已退還陳某生活費、夥食費共計8220元,其餘款項遲遲未退。訴訟期間,2021年9月2日,公安局決定對都好養老産業發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立案偵查。
裁判觀點
都好養老産業發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本案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受害人可通過向公安局報案登記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八:收費标準變更應由老人同意而非擔保人參考文書:(2022)遼11民終608号
案情簡介:2019年4月12日,安某夫妻簽訂了養老服務入住協議,入住時,雙方口頭約定收費标準為1700元/月。安某夫妻相繼于2021年3月20日、2022年4月29日死亡。擔保人高某起訴要求養老院返還剩餘費用70,540.52元。養老院提出期間其與高某提出提高服務費對方已經同意。
裁判觀點
養老院提供服務後,在扣除了服務費用及其他開銷後,應将預付剩餘款予以返還。
對于雙方争議的收取服務費标準問題,合同的變更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一緻意見,養老院主張合同服務價款提升,但未提供合同當事人安某夫妻同意的有效證據。高某雖在合同中簽名,但其系合同保證人,不能代表一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對于雙方争議的開銷問題,雖然被告提供了安某夫妻簽名及捺印的清單等證據材料,但清單隻是簡單地記載了一年中每個月的花費總額,安某夫妻作為高齡老人,很難記清具體的花費情況,在較短時間内就簽字确認,不合常理,故養老院舉證不充分,酌定平時花銷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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