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國家博物館展示的刻有甲骨文的蔔骨。光明圖片
甲骨文可分為蔔辭和刻辭兩類。刻辭專門記事,蔔辭則是專門對蔔筮情況的記述。蔔筮的人和記蔔的人行為性質不同,目的自然也不同。蔔筮者的目的在于求吉問兇,而記蔔者對占蔔的記述,則是為了參驗。
蔔辭記述的蔔筮過程有多人參與。據《周禮》載,周代有專門掌管占蔔的機構,掌管蔔筮的官員有太蔔、蔔師、蔔人、占人和史等,占蔔似乎已經職業化。一般情況下,非蔔筮的官員是不親自蔔筮的。商代是一個神權和王權合一的時代,上至帝王,下至百姓都跪拜在鬼神腳下。蔔筮能與上帝溝通,表示着對神權的掌握。故商代雖也有專職的巫,并分化出巫、祝、蔔、史,但帝王和朝廷高官也經常親自參與蔔筮,如:“癸亥,王蔔貞:旬亡禍。王占曰︰吉。”(《甲骨文合集》39393,以下簡稱《合集》)
《周禮》所載的占蔔過程,有菙氏掌灼龜,蔔師專門辨别兆體,太蔔對兆象進行解釋,作出兇吉的判斷。蔔師辨别兆體稱之為占龜,太蔔對兆象進行解釋稱之為命龜。一般認為,商代占蔔也分攻龜、命龜、灼龜、占龜、刻辭五個步驟。這不同步驟當分别有專職人員掌管。蔔人、貞人、占人為主要成員構成,蔔人司“蔔”,貞人司“貞”,占人司“占”。他們共同完成一次占蔔活動。但這隻是就整體情況而言。從甲骨蔔辭看,商代似乎沒有這樣細緻明确的分工。如“己亥蔔,永貞:翌庚子酒……王占曰:茲隹庚雨。蔔之(夕)雨,庚子酒三啬雲,(其)……既祝啟。”(《合集》13399正)這條蔔辭的貞人為一個叫永的人,而占人則是商王。前引《合集》39393那條蔔辭,商王既是貞人,也是占人,集兩種身份于一身。
雖然商代在蔔筮時,有商王和衆多朝廷高級官員參與,但學者多認為,史才是占蔔的主持人。在商代蔔辭中,史官主要有:史、大史、四方之史和作冊等。周代的史也是神職人員,參與主持祭祀等活動。如《禮記·曾子問》說:“大宰命祝史,以名遍告于五祀山川。”同時,史也參與占蔔。如《左傳》僖公十五年載:“晉獻公筮嫁伯姬于秦,遇歸妹之睽。史蘇占之。”《禮記·玉藻》說,占蔔時,“蔔人定龜,史定墨,君定體”。是說蔔人根據所占之事,選定龜的品類;史以墨畫龜,标明吉兇兆象;然後君王根據兆象形體,決定是吉是兇。可知周代的史也是參與占龜和命龜的,擔當着占人和貞人的角色等。商代的甲骨蔔辭中也出現了較多的史、卿史、禦史等。如董作賓《殷墟文字甲編》2902:“才南土,告史。”《殷墟文字乙編》6306:“方禍象取乎禦史。”陳夢家《殷墟蔔辭綜述》說,商代蔔辭中的史、卿史、禦史似皆主祭祀之事。但商代的史和周代的史一樣,也是參與占蔔的,如《甲骨文合集》16821載:“癸未蔔,史貞,旬亡。”曆史學家勞幹曾釋史字之“中”為鑽灼蔔骨之弓鑽。可知商代的史和西周太史寮的長官太史掌管冊命、祭祀、禮法、占蔔和記錄曆史等職掌基本相同。
從一條完整的蔔辭看,不管蔔筮的參與者是商王、王朝的高級官員,史或是其他什麼人,也不管這占蔔的占人和貞人是否為一人,或者是兩人,他們都當屬于不同的行為主體:問蔔主體、占蔔主體、記述主體。
問蔔主體,即占蔔這一行為的發起者。問蔔主體因對生活中的某些事情有疑問,諸如蓋房子,不知道這一天能不能動土,便請蔔師進行占蔔,求得神靈的可否,以便做出相應的決定。這蓋房者便是蔔筮行為的發動者,即問蔔主體。如前引僖公十五年載:“晉獻公筮嫁伯姬于秦,遇歸妹之睽。史蘇占之。”晉獻公問嫁伯姬于秦的吉兇,故晉獻公是這次占蔔行為的發動者,為問蔔主體。
占蔔主體即占蔔的蔔筮者。蔔筮者應問蔔主體的請求進行占蔔。占蔔主體主要的任務是通過占蔔,溝通人神,從神那裡得到問蔔主體所問事情是吉是兇的答案,幫助問蔔主體做出行事的決定。在晉獻公問嫁伯姬于秦的吉兇蔔筮行為中,史蘇承擔着占蔔的職能,為占蔔主體。
在商代蔔辭中,有些占蔔主體和問蔔主體是融為一體的。如“癸亥,王蔔貞:旬亡禍。王占曰︰吉”這條蔔辭,王應當即是占蔔主體,也當是問蔔主體。因為是他想知道近十天是不是有災禍發生。而占蔔主體能和問蔔主體融為一體,當由問蔔主體是否具有占蔔的知識而定。當問蔔主體沒有占蔔知識時,就必須請占蔔主體來進行占蔔,如晉獻公。
記述主體即這一占蔔過程的記述者。從行為性質和目的方面說,記述主體與占蔔主體和問蔔主體有着根本區别。問蔔主體是就能否做某件事情而問蔔,問蔔隻不過是所做事情行為過程中的一部分,目的主要指向了這件事情。占蔔主體雖然是幫問蔔主體解決疑問,但目的隻限于占蔔自身。而記述主體将占蔔過程記述下來則為記述行為。從道理上講,問蔔和占蔔目的在于知曉神靈意願,以決定是否實行某一行為。而當占蔔主體通過占蔔,依據龜闆的兆象,得出吉兇的結果,并将所問事情的吉兇告訴問蔔主體時,這一蔔筮過程已經完成,其目的也已經完全實現。記述主體對占蔔記不記述都與占蔔沒有任何關聯。即便記蔔者就是占蔔者或者問蔔者,但在他們已知吉兇後,記蔔與否都不會影響到他們的行事或者占蔔。那麼,當時的人為什麼要将蔔筮的過程記載下來呢?我們可以從蔔辭中的驗辭窺探出蔔辭記述目的的信息。
一般認為,商代甲骨文完整的蔔辭當由四部分組成,即叙辭、命辭、占辭、驗辭。叙辭,(又叫述辭或前辭)記占蔔的時間(有的也記述地點)和貞人;命辭(又叫貞辭)記述占蔔所要問的内容;占辭記述審閱兆紋之後所下的判斷;驗辭記占蔔之後是否應驗的事實。如《殷虛書契菁華一》所載一條蔔辭:
癸巳蔔,貞:旬亡禍?王占曰:有祟!其有來艱。迄至五日丁酉,允有來艱自西。沚告曰:土方征于我東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
這其中,叙辭記蔔問時間,貞辭記占蔔的事項:這十天會不會發生災禍。占辭記兆文所示的占蔔結果:說有災禍發生。驗辭記兆文所示的占蔔結果:過五天到丁酉這一天,确實有來自西方的災禍。土方侵入了東方的邊境,對二邑進行了掠奪;方也在西方邊境搶奪田裡的莊稼。
在這條蔔辭中,為貞人,王為占人,而問蔔主體也當是商王。假若說,或者商王是怕在這十天中忘了這占蔔的事和占蔔的結果,将占蔔的時間和占蔔的結果記載下來,還略微可以說得過去;但他完全沒有必要在這一旬過去後,将占蔔的應驗與否也記載下來。因為這已跟問蔔和占蔔的目的毫無關系。而從驗辭來看,蔔辭記述的目的,全在于看占蔔結果的應驗與否。
《周禮·占人》曾載:“凡蔔筮,既事,則系币以比其命。歲終,則計其占之中否。”意思是說,每次蔔筮完畢後,巫史都要将記載命龜之辭的龜甲用帛系在一起,到年終時,再将它拿出來,看有哪些方面或多少應驗,有哪些方面或多少沒有應驗。這說的雖然是周代的制度,但從一些商代的蔔辭之尾有“某入若幹”的字樣和發掘時有些一坑掘獲以千數計的甲骨來看,周人的這一制度當來自商代。商代和周代一樣,占蔔之後也要将記有蔔辭的甲骨收藏入府,以便考察占蔔的應驗與否。
商人凡事都要問蔔。将這些占蔔的時間、貞辭、占辭和驗辭記載下來,予以分類總結,不僅可以發現哪些日子的吉兇,哪些事情應驗,同時也可以探讨人神關系。由此而言,甲骨記事的局限性是很大的,記事簡略,非占蔔之事不記。因此,不能說甲骨文沒有記載的事情就不可靠,也不能把它當成是那個時代的百科全書。但另一方面,由于蔔辭書寫的目的不在所占事情本身,其實已經指向了占蔔規律和人神關系的探索,這就使它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了思想史的價值。也許,西周時人們對于鬼神的疏離,與商人的這一探索不無關系。因為《洪範》已表現出對鬼神的懷疑,說:“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由此而言,仔細比較甲骨文、金文和傳世簡冊文在當時所承擔的不同功能,對它們的書寫目的、寫作模式和記事範疇等有明晰的了解,就顯得特别重要,在與其他文獻相互參驗比較中發揮其最大價值。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