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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什麼責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3 17:23:08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什麼責任?在工程項目建設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挂靠經營的情況下,由于轉承包人、分包人和挂靠人都是獨立經營,也就意味着其實自行組織施工隊伍、自行選任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用工行為獨立于承包人但是,由于實際施工人的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普遍弱于承包人,而且為了規避監管,實際施工人的施工活動常常以承包人的名義實施,所以一旦發生工傷或者工資拖欠,勞動者往往把承包人作為被告,或者把實際施工人和承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從而引發應當由誰承擔用工責任的問題?本文結合實踐中存在的不同情況,分别對當下的司法裁判觀點進行分類總結,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什麼責任?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什麼責任(實際施工人雇傭勞動者的對外法律責任承擔問題)1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什麼責任

在工程項目建設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挂靠經營的情況下,由于轉承包人、分包人和挂靠人都是獨立經營,也就意味着其實自行組織施工隊伍、自行選任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用工行為獨立于承包人。但是,由于實際施工人的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普遍弱于承包人,而且為了規避監管,實際施工人的施工活動常常以承包人的名義實施,所以一旦發生工傷或者工資拖欠,勞動者往往把承包人作為被告,或者把實際施工人和承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從而引發應當由誰承擔用工責任的問題?本文結合實踐中存在的不同情況,分别對當下的司法裁判觀點進行分類總結。

1、實際施工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應當由實際施工人自行承擔對外雇傭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責任。

2、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與其雇傭的勞動者存在雇傭關系,應承擔雇主責任。

3、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雇傭的勞動者與承包人既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雇傭關系。

4、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雇傭的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工傷賠償,承包人應當與實際施工人一起承擔連帶的用工主體責任。

5、承包人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的責任範圍僅限于工資報酬和工傷賠償,不包括勞動法上的其他責任。

6、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對實際施工人雇傭的勞動者承擔工傷連帶賠償責任,不以工傷認定為前提。

7、實際施工人以承包人名義雇傭勞動者的,應根據表見代理規則确定責任承擔。

8、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雇傭的勞動者的責任承擔,在實際施工人和承包人之間,實際施工人應承擔終局責任,即承包人有權向實際施工人追償。

以上裁判規則所涉及的案例較多,本文重點對第8項裁判規則選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刑事指導案例,雖然該案例為刑事案例,但從該指導案例的裁判要點可以得出上述第8項裁判規則。

指導案例:

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1)雙流刑初字第544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通過 2014年6月23日發布)

  關鍵詞 刑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

  裁判要點

  1.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2.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即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刑事立案前為其墊付了勞動報酬的,也不影響追究該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雙流縣黃水鎮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觀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後聘用多名民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胡克金累計收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萬餘元,已超過結算時确認的實際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後,胡克金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朝文等20餘名民工工資12萬餘元。6月9日,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胡卻于當晚訂購機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飛機逃匿。6月30日,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商代胡克金墊付民工工資12萬餘元。7月4日,公安機關對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立案偵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獲。

  裁判結果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雙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餘名民工的勞動報酬達12萬餘元,數額較大,且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後逃匿,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胡克金雖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資格,又屬沒有相應建築工程施工資質而承包建築工程施工項目,且違法招用民工進行施工,上述情況不影響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後,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清償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資,其清償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屬于為胡克金墊付,這一行為雖然消減了拖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因此,對胡克金仍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胡克金系初犯、認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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