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幫工和無償幫工受傷責任承擔?朱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緻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确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有償幫工和無償幫工受傷責任承擔?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朱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緻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确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幫工,其實許多人日常生活中都會遇到,比如家裡有個紅白事,比如需要搬家挪物,親戚朋友同事前來無償幫忙,欠的那份人情,往往也隻是請一頓飯來回報。幫工是一種樂于助人的傳統美德,但很多人卻對其中的法律問題不甚了解。一旦關系理不清,産生安全事故,糾紛無法解決,損失的不隻是經濟,也散了感情。比如,熱情的幫工人一分報酬沒有,卻在幫工過程中,一個不留神,讓其他幫工人受了傷,或者讓鄰居路人受了傷,這個該由誰來賠償?
畢竟,在多人協作的大型體力勞動場所,再加上不少幫工人并非專業技能人員,造成的磕磕碰碰在所難免。如果在非幫工的施工場所,雇主和實際施工的工人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或勞務合同締結的勞務關系。如在施工過程中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應由雇主進行賠償。如果工人在具體工作中确實違反了勞動制度或勞務合同約定的,應由雇主按照相關勞動制度或勞務合同約定處理。
而在幫工關系中,被幫工人和幫工人之間僅僅是按照風俗習慣等原因自願協作的,幫工人甚至無需與被幫工人進行口頭協商。一方有需求,親朋好友紛紛來“搭把手”,這是一種不計回報的純施惠行為,并無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合同約束雙方行為。因此,幫工自然不能以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進行調整。
即便如此,法律也要照顧和考慮到第三方利益,即在幫工活動中不幸受到損失一方的利益。在2020年《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修改前,解釋(當時為法釋【2003】20号)第十三條規定:“……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按照舊解釋,隻要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失的第三方可以向任意一方主張賠償責任。
新的解釋出來後,如果第三方造成損失,其僅可向被幫工人主張損失,并不用舉證故意或重大過失與否,幫工人也不會被第三方直接追償。而幫工人在該損失中需要承擔多少責任,由被幫工人和幫工人雙方單獨解決,第三方此時已經得到賠償,無需再牽涉其中了。理清幫工與被幫工之間的關系,有助于保護好包括第三方在内的各方利益。所以,下次親戚朋友再來幫忙,熱情是好的,但法律關系,最好還是提前說清楚。在幫工過程中,牢記安全第一。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