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說,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内隻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内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具備以下幾點:
①雙方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
②用人單位要有合法和明确的錄用條件;
③用人單位已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
④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屆滿之前要有具體的考核行為,且得出客觀的考核結果;
⑤用人單位解雇決定必須在試用期屆滿之前做出,解雇通知應在試用期屆滿前有效送達給員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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