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作為一種常見的交通工具已經走進的千家萬戶,一是由于價格便宜,是很多不怎麼富裕家庭的出行首選;二是方便快捷,作為交通方式的重要補充,穿街走巷,相較于自行車和汽車還是有着自己獨到的優勢。可是,在不久的将來,我們騎的電動車也許要考取駕照、購買強制保險,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什麼是電動車。一直以來,關于電動車的定義,社會上、行業内、學術界争論了許久,一直沒有達成統一的意見,之前發布的一項強制性國家标準,讓這一切都塵埃落定。這項标準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對于電動車生産廠商,有不到一年的緩沖期來調整自己的産品,對于廣大的消費者來說,我們的生活會受到一些影響。
電動自行車的概念
依照新修訂的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标準的性質由部分條文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對電動自行車的描述如下:
——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标稱電壓不超過48V,車體寬度不超過450mm,前後輪中心距不超過1250mm……
據了解,現在市面上的電動車,大多設計時速都是超過25km/h的,依照這個标準,我們使用的都不能叫做電動自行車了。有人會問,不是還有電助力嗎?不要對這個抱有幻想,其實所謂的電助動,就是人力騎行,通俗的講就是自己用腳蹬。可以想象,以後的非機動車道上會出現這樣的一種景象,悠閑坐着的都是時間充裕的,享受整個城市的慢生活,而用力騎得滿頭大汗的,他一定很趕時間,需要為了自己的生活奔波……因為騎行的比電動的快。
那我們騎的是什麼
問題來了,我們現在用的這些設計速度超過标準的車輛是什麼呢?按照現有的法律,車輛屬性應該歸為機動車!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于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标準的電動兩輪車輛,應納入機動車範疇,按照電動摩托車或電動輕便摩托車産品進行管理。電動摩托車或電動輕便摩托車等機動車産品上路行駛前,應申請登記、懸挂号牌、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駕駛人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也就是說,以後我們開着不符合标準的車,也需要取得駕照并行駛在機動車道上,想想就覺得可怕。
誠然,國家出台相關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一是可以限制在非機動車道上的速度,保護車輛和行人的安全,二是便于管理,杜絕一些安全隐患。對于廣大的司機來說,也是一個哭笑不得的好消息,我們都不希望發生事故,尤其是和行人之間,百分百的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新規出台以後,和超标電瓶車發生事故,可以算作機動車之間的事故了,不再像處理車輛與行人那樣,不管是不是主要責任,都要承擔賠償,因為對方也是有保險的。
但是,那些不符合标準的産品,是以後不再生産,還是作為機動車來管理?如果作為機動車來管理的話,時速是否能達到機動車道的速度行駛要求,同時會不會影響通行,對交通狀況造成惡化?面對現有市場上大量的不符合标準的電動車,又該怎麼處理?是強制上戶買保險,還是禁止上路?這些都是我們期待解決的問題。
(來源:質量觀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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