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
1、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經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金滿一年的失業者,可以領取失業金。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者,可以領取失業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失業創業登記證的)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
二、失業金的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重新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如果再次失業,且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可以将前次應領未領的期限與新核定的發放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失業金的發放方式及領取方式
失業金的發放方式是按月發放。
失業金的領取方式是:
失業者需要攜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解除原因必須注明是因單位原因解除的勞動關系),到居住地的社區或街道提出申請并辦理失業創業登記證,然後向社區或街道提交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失業創業登記證和身份證及複印件。
由社區和街道初審合格後,報送上級勞動部門審核批準後,失業人員即可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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