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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繼承權制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6 21:26:08

在傳統印象中,西漢時期女性的社會地位以及繼承權利都低于唐宋女性,但是,出土的《二年律令》推翻了很多人的固有印象,事實上,西漢女性在社會中的地位,遠遠高于唐宋女性。

盡管西漢也是男尊女卑的男權社會,但西漢女性并不完全從屬男性,在特定情況下,她們能夠擁有獨立自主的權益。

和其他時期女性隻有一點可憐的嫁妝權或者繼承娘家戶絕部分财産相比,西漢女性不但有身份繼承權,還有财産繼承權。也就是說,她們不僅能繼承丈夫、兒子的爵位,還能繼承家庭财富當戶主,這些權利被寫入法律。

但由于史料的湮沒,西漢女性曾經擁有的權利逐漸不為世人所知,幸好,記述西漢女性繼承權的《二年律令》,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重現天日。

宋代繼承權制度(封建女子繼承權哪家強)1

01,二年律令

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荊州博物館對湖北省江陵縣西南張家山地區的五座漢墓進行發掘,其中以編号247号墓所獲竹簡最多,一共出土七種文書,涉及漢初的律、令、醫學、數學、軍事等方面,内容十分豐富,其中數量最多的就是《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所指何年?有學者認為是指高後呂雉二年,即公元前186年;也有學者認為是指高帝劉邦二年,即公元前205年;還有學者認為是指惠帝劉盈二年,即公元前193年。

另有學者認為《二年律令》應該是漢初的律典,在高後二年又進行整理編纂,所以,說是高後二年的法典也不為過,這個說法得到學界的認可。

經過學者十餘年的整理,《二年律令》由文獻出版社于2001年11月出版。《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總稱,共有竹簡526枚,其中的《戶律》和《置後律》,為西漢女性的繼承制度提供了依據,也是第一部确認與保護女性繼承權的法律規範。

《戶律》就是關于戶籍和賦役的法律,《置後律》就是關于确立繼承人的法律,後,即繼承人的意思。

從《二年律令》可知,漢朝的女性,不管是母親、女兒還是祖母的身份,都可以充當戶主;在特定的條件下,還可以繼承丈夫或者兒子的爵位;還有些女性因為身份的緣故,可以獲得特别的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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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戶主繼承

在漢朝,律法規定,隻要是這個家庭的女性,按順位都有繼承戶主的機會,甚至有些女奴也有繼承主人家庭戶主及财産的時候。

當戶主死亡後,就由兒子繼承戶主;沒有兒子,由父親或母親;沒有父母,由寡妻;沒有寡妻,由女兒;沒有女兒,由孫子;沒有孫子,由曾孫;沒有曾孫,由祖父祖母;沒有祖父母,由同産子。

律法還特别規定,被休棄妻子的兒子,不得和後娶妻子的兒子争奪繼承權,隻有後妻沒有兒子時,才允許被休棄妻子的兒子繼承。

所以,戶主的繼承順序依次為:子男(後妻子優于棄妻子)—父母—寡妻—女兒—孫子—曾孫—祖父母—同産子。

從這個順序可知,戶主母親的順序排在第三,僅次于戶主兒子和戶主父親;戶主寡妻排在第四;戶主女兒排在第五;戶主祖母排在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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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戶主和祖父母同住,祖父母和孫子關系不好,戶主孫子要搬到外面居住,讓祖父母居住家中,享用家庭的财物和奴婢,但他們并沒有售賣等處置權。

如果戶主死亡,他的寡婦母親就代為戶主,和年邁的公婆一起生活,為了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以及寡婦亡故兒子的财産權,律法禁止寡婦把公婆趕出家庭的,同時也禁止寡婦招贅婿。

顯然,漢律這樣的規定,給守寡女性提供繼承戶主的法律依據,也維護寡婦公婆的利益,同時,還保障這個家庭的财産不會對外流失,看上去還是蠻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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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寡婦成為戶主後,按照律令就該授予她應當獲得的田宅,按照嫡子襲爵的形式獲得爵位。

如果戶内有亡夫的同産兄弟和侄子同住時,寡婦不允許招贅夫上門,也不允許買賣自家的田宅,就是隻能繼承财産,沒有最終處置權。

這自然意味着,寡婦雖然能充當戶主,卻并沒有财産的最終處置權,隻是兒子或丈夫财産的代管人。

如果寡婦成為戶主後想改嫁,就把她視同死亡,戶主身份自動喪失,由亡夫的其他繼承人繼承戶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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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家裡再沒有其他繼承人,就隻有女兒,那麼,繼承戶主的女兒,要出嫁了,家庭的戶主由誰繼承呢?

律令同樣有規定,在室女在繼承戶主之後出嫁,就失去戶主的身份,不再具備代戶資格。

如果娘家的田産和夫家田産離得近,那女性繼承的娘家田産可以并到夫家,如果兩家距離不近,就不能歸到夫家。

但不歸到夫家又該如何處置,是歸官府檢校還是怎麼滴,律令卻沒有涉及,個人揣測,女性嫁人後繼承的田産大概率都歸夫家了。

如果該女不幸被丈夫休棄,或者丈夫死後,女性可以向夫家索要自己出嫁時被歸入夫家的娘家田産,重新返回娘家恢複戶主身份。

漢朝男人在休妻的情況下,是不能侵占妻子财産的,可不像後世,被休女性啥都不能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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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律的這條規定,為早年喪父母、中年被抛棄的女性的财産和身份利益提供了法律保護和依據,也稱得上漢朝對弱勢群體的保障了。

如果這個家庭,所有能代位戶主的繼承人都沒有的時候,還可以選擇在主人身邊服務時間最久的奴婢(包括男奴和婢女),也或者是主人生前就向主管官吏指定某個男女奴婢,将其免為庶人,然後在主人去世後代為戶主,繼承主人的田宅和财産。

雖然,漢朝允許奴婢代戶,是奴婢免良的途徑之一,也是國家為了防止戶絕而采取的補救措施,但這條律令的存在,也給婢女免良代為戶主提供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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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二年律令》可知,西漢女性的繼承權遠大于後世,包括唐宋兩朝。西漢女性不管是母親還是寡妻亦或是沒出嫁的女兒,作為本家人,都有繼承戶主的權利。

當然,基于維護男權利益,寡妻對繼承的家庭财産隻是代管人,并沒有過多的處分權力,不過,女兒是可以擁有完整的财産繼承權。

後世的唐朝宋朝,雖然也有女性代為戶主,但隻允許寡妻代位,也隻是代管權而已,女兒和祖母均不能代戶的,和漢朝相比,繼承權可不就是在萎縮嘛?

所以才說,我國封建女性的繼承權利,從漢朝到唐朝,再到宋朝,然後到元明清,随着父權和夫權的根深蒂固,持續的減少,這當然也意味着,封建女性的社會地位在一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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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爵位繼承

在漢朝,女性除了能以母親、女兒、祖母的身份充當戶主,還能繼承兒子或者丈夫的爵位。當然,繼承爵位得有一個特定條件,就是被繼承的爵主,是為國“死事”的,而不是正常生病死亡。

如果爵主是以疾病正常死亡的,爵位就隻能由兒子繼承,沒兒子就國除,女性是不能繼承的;如果爵主是為國死事,那他的封國繼承人的範圍,就可以擴大到女性。

當爵主為國壯烈後,爵位就由兒子承襲;沒兒子的,由女兒襲爵;沒女兒的,由爵主父親襲爵;沒父親的,由爵主母親襲爵;沒母親的,由爵主兄弟襲爵;沒兄弟的,由爵主姐妹襲爵;沒姐妹的,由爵主寡妻襲爵;沒寡妻的,由爵主祖父襲爵;沒祖父的,由爵主祖母襲爵;沒祖母的,就由同居者近親襲爵,以上都沒有時,為國犧牲者的爵位才可以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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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漢朝死事者爵位的繼承順序,依次為:兒子—女兒—父親—母親—兄弟—姐妹—寡妻—祖父—祖母—同居近親。

從這個順序可以知道,女兒的爵位繼承權僅次于兒子,排序在第二,母親排序第四,姐妹排序第六,寡妻則排序第七。

和前面的戶主繼承人順序相比,爵位繼承順序與之有明顯的區别:戶主繼承考慮的是繼承人是否具備代戶的能力,而爵位繼承考慮更多的則是繼承人與爵主的血緣關系。

所以,在女性繼承戶主時,戶主母親的順位在寡妻之前,寡妻的順位在女兒前面,女兒的順位又在祖母之前,而已經不屬于本家人的姐妹,則根本沒有戶主繼承權;在女性繼承爵位時,卻是女兒最優先,然後依次是母親、姐妹、沒有血緣的寡妻。

比如漢初功臣魯侯奚涓,為國死事,沒有兒女,高祖六年(前201),就由母親疵(漢書為底)襲爵,高後五年(前183),魯侯疵薨,無後,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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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有人認為,漢朝在普遍賜爵時,并沒有看到女性享受賜爵的待遇,隻享有百戶牛酒,這是否表明漢朝女性隻能享受爵位待遇,而不能繼承爵位稱号呢?

這樣想肯定是不正确的,就不說《二年律令》明确規定女性有繼承爵位的權利,就是《漢書·高帝紀下》也有明确記載,劉邦在十二年(前195)三月的诏書上規定:女子和公主是可以封列侯的。

雖然漢朝女性始封列侯的人不多,但并不是沒有,像高帝劉邦封嫂子為陰安侯;高後呂雉封妹妹、樊哙的妻子呂媭為臨光侯,封蕭何的妻子同為鄼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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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漢春秋》還記載說,高帝劉邦曾封女相士許負為鳴雌亭侯(明雌侯);還讓魯侯奚涓的母親疵,承襲兒子的魯侯爵位。這不都是女性封侯的事例?怎麼能說漢朝女性不能有爵位名稱呢?

那為何在國家普遍賜爵時,女性隻能享有百戶牛酒呢?

其實,這正說明了漢朝對女性爵主的限制,不能像男性那樣升級,隻有百戶牛酒,可不是說女性不能襲爵或者封侯。除了封侯以外,更多漢朝女性還獲得被封“君”的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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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原本是戰國時期男性的最高封爵,劉邦在漢初對功臣的封号也還是君,比如曹參号“建成君”。

到後來才沿襲秦朝軍功爵制,把男性封号的“君”改為“列侯”,随着西漢女性被封“君”開始,“君”就成為女性的封号,享受列侯待遇。

不管是封侯還是封君,這都是漢朝女性比後世女性社會地位高的體現,越往後,女性封君的機會越少,所得封号隻能随同夫份或者随同兒子。甚至到了清朝,漢朝對女性分茅胙土的行為,居然被批評是“婦人亂政之鑒也”!!!(《禦批資治通鑒綱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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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猴格說

在《二年律令》出現前,固有印象中都覺得漢朝女性地位很低,好像不如唐宋女性的社會地位,呂媭等人的封侯也不過是非常态的個例,不過是呂雉偏心自己人的作為。

随着文獻的出土,才讓世人驚覺,原來西漢女性被封爵襲爵是常态啊!原來西漢女性的社會地位,遠比傳統印象中高啊!

生活在西漢的女性,能夠充當戶主、繼承财産,有财産繼承權;有些女性在特定條件下還能夠封爵、襲爵,有身份繼承權;國家甚至還立法承認她們的權益,雖然國家的初衷隻是為了撫恤為國死事者的親屬們,但她們畢竟是實實在在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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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漢朝的女性們,不管你是母親、女兒、妻子還是姐妹,甚至女奴,都有繼承戶主以及家庭财産的機會,和後世王朝那些被迫依附男性、隻有一點可憐嫁妝的女性們比,漢朝女性足以傲視整個封建時代了。

所以,寫女性穿越古代小說的寫手們,要選擇穿越還是盡量往西漢穿吧,那樣的話,女主還有可能繼承父親的戶主、财産、爵位,去當女侯爺、女爵主,自己當老闆、不用賢惠的把男主當老闆服侍他不香嗎?

就是這樣。

圖片來自網絡侵删。圖片資料系猴格整理。

參考資料:秦雲卿《從二年律令看漢初女性繼承制度》、曹旅甯《二年律令與秦漢繼承法》、王彥輝、薛洪波、劉舉《對二年律令有關土地、田賦、繼承制度中幾則釋文的思考》、王倩、馮陽陽《漢代女性繼承制度探究——以二年律令為視角》等等

透過表象尋找曆史真相,以史為論,訴說個人見解,謝絕脫離人文環境的過度解讀和陰謀論。有喜歡遼夏金元以及宗廟遷祧、後宮八卦的朋友可以關注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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