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處于弱勢,若遇到老闆拖欠工資,很多人會束手無策。遇到這樣的情形,怎麼辦?和小編一起看一下今天的法律小知識吧!
一、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此處的“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内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針對“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争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确因生産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确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二、解決方式
1、對于這種違法行為,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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