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北京市某區統計局執法隊按照“雙随機”原則抽取單位,對轄區内某建設工程公司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經查,該企業《有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築業法人單位财務狀況》(C603) 中“應付賬款本年(2151)”指标漏報,導緻上報數與檢查數不一緻,差錯率100%。
調查處理經詢問,該單位統計人員工作态度良好,填報方法熟練掌握,并形成了統計報表上報審核制度。但在實際執行中,統計人員填報完報表後交給财務經理,該統計員由于一時疏忽漏報了《有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築業法人單位财務狀況》(C603) 中“應付賬款本年(2151)”指标,審核負責人也沒有認真審核,導緻取數非常簡便的指标漏報都未發現。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确、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真實、準确、完整、及時,是統計報表填報的要求和準繩。這裡尤其将“真實”擺在第一位,可見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是保障統計數據質量的工作重點。
統計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是統計工作的重中之重。該建設工程公司因為粗心而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結合該單位實際經營情況及該單位屬于初次接受統計執法檢查的事實,朝陽區統計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和《北京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決定給予該單位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大多都是由于基層統計人員疏忽、不認真等造成的。要想做好統計工作,以下幾個環節更應格外重視:
一是學習統計制度,正确理解指标含義,精準把握指标含義和填報重點。
二是認真填報報表,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準确填報所需數據。
三是加強基礎工作,夯實統計工作根基,确實發揮統計負責人審核機制作用。
信息來源:北京統計(責編:王骁、審核:陳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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