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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以繼承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2 05:27:32

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以繼承嗎(身故保險金是優先被繼承)1

"父債子不償",這句話經常聽保險代理人說起,它的意思是如果父親作為被保險人身故,子女得到的身故保險金無須被用于償還父親的生前債務,因為身故保險金不屬于父親的遺産,那麼,在什麼情況下身故保險金會被認定為遺産呢?

前一陣子我有個朋友向我咨詢:"我的一個客戶問到了我一個問題,和保險身故保險金有關。客戶想知道,他獲得的身故保險金,是優先繼承,還是優先用于還債呢?"

我告訴他這兩種情況都有可發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下面讓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案列。

2018年E向F借了12萬元。2019年年初E買了一份保險,保險的保額為30萬元。E家有三口人,因此E指定其妻子和兒子作為第一受益人,份額各占50%。2019年9月E夫妻一同遭遇車禍不幸死亡,其兒子到保險公司領取了3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

此時,F聞訊找到了E的兒子,要求他以該筆身故保險金清償E在2018年欠F的12萬元錢。遭到拒絕後F将E的兒子告上法庭。

那麼,這筆身故保險金是否應該首先用于清償債務呢?對于這個問題,先要分清楚身故保險金的兩個屬性,即保險金屬性和遺産屬性。如果該案中的身故保險金是E的兒子作為受益人所獲得的保險金,那麼該保險金不是遺産,所以就無須拿出來償還債務;如果E的兒子獲得的身故保險金是遺産,那麼他在繼承該筆遺産的同時也需要繼承父母的債務,那麼它就應該首先被用于償還債務。

在上述的案列中,E同時指定了妻子和兒子為受益人,而其妻子又和他同時死亡,這種情況下,如何确定身故保險金的性子呢?按照《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的規定,當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事故中死亡,無法确定誰先死亡時,應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同時根據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受益人為數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的"約定受益人順序和收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的比列享有"。所以E妻子享有的收益份額歸兒子所有,E兒子的收益份額變為100%。

總結來說,E夫妻同時死亡後,E所購買的保險,身故保險金的收益份額的100%歸A的兒子所有。因此,E的兒子拿到的身故保險金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産,無須用于償還E的生前債務。

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以繼承嗎(身故保險金是優先被繼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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