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将修訂後的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以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标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衆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安全标準是強制執行的标準。除食品安全标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标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的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标簽、标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産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标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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