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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士丁尼法學總論内容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5 21:25:30

法學階梯

(第三版) 拉漢對照

[古羅馬] 優士丁尼 主編

徐國棟 譯

[意] 阿爾多·貝特魯奇 紀慰民 校

優士丁尼法學總論内容(法學階梯拉漢對照)1

内容簡介

優士丁尼《法學階梯》共4卷98題。533年,它作為羅馬帝國公立法律學校五年制法學教育的一年級“法學導論”性的教材問世。羅馬帝國覆亡後,以局部手抄本的形式存世。12世紀,經波洛尼亞學派學者還原。15世紀印刷術成熟導緻其大規模傳播,很快對近代的法學教育和立法産生了巨大影響,它為這兩者提供了合理的體系和内容。從形式上看,它采用體現人文主義精神的人、物、訟的明結構,另外采用體現人類中心主義的包含主體、客體、取得客體的方式、對取得成果的保障四個要素的隐結構。從内容來看,它包含830個法言,是對優士丁尼法典編纂成果龐雜内容的濃縮。

《法學階梯》被譽為“西方文化的基礎設施”,現代的每一部民法典,都可以看作其或直接或間接的衍生物。

譯者簡介

徐國棟,别号東海閑人。1961年生于湖南益陽,法學博士。先後在江西大學、中南政法學院、廈門大學任教;曾在羅馬第二大學、米蘭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訪學。主研民法基礎理論和羅馬法。任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代表作:《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誠信原則的曆史、實務、法理研究》《民法哲學》《優士丁尼<法學階梯>評注》等,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280餘篇。

公元530年,正當優士丁尼設立《學說彙纂》編訂委員會之際,他就考慮到了要編訂《法學階梯》,在後來的533年,正值《學說彙纂》即将編竣之時,他設立了一個人數不多的委員會編寫計劃中的《法學階梯》。

這個由特裡波尼安主持,并由提奧菲魯斯和多羅兌烏斯作為成員的小型委員會迅速地工作,公元533年11月21日,《法學階梯》即告編竣,并以針對“有志于研習法律的青年”的“皇帝(Imperatoriam)敕令”(皇帝的偉大不僅要以武器來裝飾,而且必須以法律來武裝)頒布。

優士丁尼法學總論内容(法學階梯拉漢對照)2

東羅馬帝國皇帝優士丁尼一世(527—565)

優士丁尼皇帝因此規定,《法學階梯》要成為學習法學的第一個學期的教科書,以便學生們不在學習課程的初期就被過多的困難所折磨,而可以漸進的方式來處理這些困難,并首先了解被收集在這四卷書中的全部法科學的基礎和第一原理,然後,為了進行深入研究,要在第四學年結束前的各個學期中學習《學說彙纂》;最後,要在第五學年學習《法典》。

正如人們所看到的,《法學階梯》的編訂是一個為法典編纂和法學家之培養共同制定的方案的一部分。事實上,優士丁尼意識到,法典是法學家的産品,它們需要經過适當培養的知道如何解釋和适用這些法典的法學家。在這一方案中,《法學階梯》是最明确的教學材料,盡管它與該方案的其他部分一樣,也被賦予了“法律的完全效力”。

作為法學著作之一種類型的法學階梯,是由于法學家蓋尤斯而最早出現于公元2世紀的産品。蓋尤斯為了滿足對羅馬法進行導論式學習的需要,編訂了一部教材,它是三種因素相互作用的成果:尤其自昆圖斯·穆丘斯以來的法學家嚴格的體系化方法;由西塞羅已根據希臘模式奠定的為了導論式教學而确定的術語;由薩賓豐富和整理的晚期共和國法學所完成的對法律規則的闡述。

優士丁尼《法學階梯》首先利用了蓋尤斯的作品并以後者為範本,不論在進行系統闡述以整理法的材料的方式上,還是在其目的和淵源上,都是如此,并圍繞着體系化的一般概念人、物和訟把它們吸收為一個統一、和諧和有機的規範之整體。在這部《法學階梯》中,作者提出了諸制度的定義和主要規則,但未深入分析規則本身的理由,也未作許多為使這些規則适用于實際生活提出來的複雜情勢所必要的區分,也未展開法學家科學著作中的創造性要點。

由于這種教學—導論的目的,數個世紀來,優士丁尼《法學階梯》都被認為是他本人法典編纂的一個次要部分。它在教學中處于中心地位,然而,包含在《學說彙纂》和《法典》中對問題較多的詳細說明和深入論述使它沒有成為注釋法學派和評注法學派時代的法學家之科學重釋活動的中心。但在後來的歲月中,《法學階梯》的重要性增長了,這要歸于幾個原因。對人法的強調使《法學階梯》體系的基本合理性凸顯出來,而它與對該體系作出使之得到發展的重釋的目标和諧一緻。

首先,存在于從17世紀開始的現代的被強調的體系化精神在《法學階梯》中找到了比《民法大全》其他部分更能得到發展的基礎。其次是簡短的需要,它導緻把規則與規則的理由分離開來并編訂純粹的定義與規則的彙集。對法作出的體系化和公理化的重塑打開了一條這樣的道路:人們通過它超越先前的重釋并提出一些被認為更能滿足新需要的,同時是對羅馬法原則一種更忠實理解之成果的新解釋。

在17—18世紀,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經常被根據闡述最大程度簡短和内容最大程度完整的原則重寫,并成為一種類型作品的模本,在這類作品中,人們注入的規範内容越來越豐富,使它們失去了“最基本原理”的特色,以便它們展開成為一些體系化的和詳盡的論述。在某些情況下,《法學階梯》成了把羅馬法與各國特别規範進行比較的處所。有時則相反,《法學階梯》建構了闡述和整合各個國家的法的基礎;有時,它也提供了闡述作為道德和法律的理性主義運用于羅馬法之成果的“自然法”基礎。通過這些不同的途徑,它為現代法典編纂做了準備。

為了考察這一轉變是如何完成的,可以偉大的法國法學家波捷的《按新順序綜述的<優士丁尼的潘得克吞>》作為一個重要的示例。他制作了一部《學說彙纂》的重編本,在此書中,特别令人感興趣的是第50卷第17題“關于古法的各種規則”。優士丁尼《學說彙纂》中的這最後一題很重要,但也相對簡短(隻有211個選段),而且并無一種體系化的順序。而波捷極大地發展了這一部分,他的這一部分彙集了整個《學說彙纂》收集的多數規則,去掉了這些規則被插入其中的特别背景而把它們普遍化。然後,他把這些規則按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的體系化順序加以整理。波捷著作中的這一題是《拿破侖法典》的真正基礎,而這部法典又受到許多法典的摹仿。

《法學階梯》的體系化順序也是由奧古斯都·特謝拉·德·福雷塔斯(A.Teixeirade Freitas)創立的巴西法科學、由薩維尼奠基的德國潘得克吞學派創立的體系化順序的基礎,盡管後者是對這一體系的最有意義的超越。

編訂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的委員會利用了古典作品,尤其是利用了蓋尤斯《法學階梯》,但與《學說彙纂》不同,在《法學階梯》的文本中,并未指明各個選段的來源,對法的闡述被表現得像是直接由優士丁尼皇帝進行的。但蓋尤斯《法學階梯》的文本也在1816年以古代手抄本的形式被發現,它以不同于《民法大全》的途徑到達我們手中。這兩部作品間的極大類似,使在這裡簡單地把它們中的某些要點做一個比較成為一項富有意味的工作,同時要強調的是,兩者間的差異并不總是表現了被解釋的法的改變,而有時隻是出于編寫方式的不同(這方面的例子有,優士丁尼《法學階梯》分為卷和題;而蓋尤斯《法學階梯》隻分為卷),或出于更廣泛地闡述被探讨的制度其他方面的願望。

值得注意的第一個問題是關于法的一般的部分和關于法的淵源的部分的問題,它們分别處在優士丁尼《法學階梯》1—2和蓋尤斯《法學階梯》1,1—7。

相較于其藍本,優士丁尼《法學階梯》利用烏爾比安的一個文本增加了正義的定義和法學的定義。增加了法的兩個适用領域的區分:一個領域關系到共同的事務;另一個領域關系到個人的福利,此處也使用了烏爾比安的文本。還是以同一作者的觀點為依據,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甯願把法分為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三個分支,而未采用萬民法或自然法、市民法的兩分法。三分法最直接的意蘊之一,是它允許确認奴隸制盡管符合萬民法,但違反了自然法,而這就允許把一個植根于自起源開始的羅馬法原則納入到這個概念框架中,根據這一原則,所有的人都可通過各種各樣的事實從一種身份轉入另一種身份,沒有任何人天然是奴隸,這一原則曾經允許把一度為敵人者納入羅馬市民名冊中。

兩部《法學階梯》間最明顯的差異,當然是優士丁尼《法學階梯》加入了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劃分,這是根據烏爾比安的一個文本增加的。這種劃分允許在優士丁尼《法學階梯》1,2,9中把習慣重新确定為法律淵源,此乃蓋尤斯未曾為之事,盡管他考慮到了習慣之産生法的功能。在優士丁尼《法學階梯》1,2,9中,習慣的地位與法律同,這遵循了尤裡安的古典思想的線索,盡管有所變通:因為尤裡安認為習慣是人民意志的表示;而優士丁尼的文本認為,習慣是“經使用而同意”的法。

盡管有這些差異,這一法的淵源體制的經典價值恒在,它在一個漫長的曆史時期内表現出來,以便将來把自己固化在從屬于這種價值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原則中,并在其後來的展開中塑造了一種體制,現在的國家立法主義不過是對該體制的片面歪曲。

第二個極為重要的題目當然是優士丁尼《法學階梯》取消了蓋尤斯《法學階梯》中十分廣泛的關于外邦人之地位的論述,也取消了曾有過的拉丁人的特别範疇。

在蓋尤斯的時代,對外邦人和拉丁人的考慮十分重要,人們把它與在混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的市民權問題、外邦人本身取得羅馬市民權的問題聯系起來。卡拉卡拉皇帝的敕令授予了帝國境内的所有居民以市民權,這種授予是一個重要的步驟,羅馬法由此對所有的人開放,它意味着沒有任何人是外邦人。這裡就有了超越戰争與奴隸制之理想的胚芽,而奴隸制不符合認為所有的人都生來自由的自然法,它是由于戰争和戰俘而采用的。這裡也有了取消拉丁人特定身份的基礎。

還是在第一卷中,另一個值得指出的問題是對妻子的夫權、古老的結婚儀式、對自由人的買主權(Mancipium)的問題,這兩類情勢都被超越了,相較于蓋尤斯對這些問題的論述,優士丁尼傾向于隻深入闡述與家父權相關的情勢。所以在家庭方面,也像在已述及的市民權方面一樣,通過取消一些與人有關的劃分,完成了一個統一考慮所有人的基本法律地位的重要步驟。

再者,在監護和保佐方面,除了衆多規範上的修正——例如關于對婦女的監護的修正外,可以強調的是,優士丁尼《法學階梯》1,26對這一題目的論述擴展到了探讨制裁方面的問題,我們可認為,這種處理處在這兩個制度從表現權力到表現一種義務和一種職務之轉變的線索上,為了不被課加這些義務,作者甚至規定了一些豁免的正當原因。

在物的分類問題上,我們發現優士丁尼《法學階梯》有時傾向于晚于蓋尤斯的其他法學家們創立的理論,結果,它建立在一種更有分析性的三分法的基礎上:根據人的法在我們财産之外的物,要麼是為所有的人共有的物;要麼是公物;要麼是團體的物,而在這一方面,蓋尤斯《法學階梯》僅确定了公物。

把蓋尤斯《法學階梯》與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相比較——在這一方面,我已以非常概要的方式舉了一些示例——從各種角度來看,都是一項一直在進行并仍可以有所用處地進行的科學工作。

一方面,蓋尤斯《法學階梯》的文本在被曆史的煙塵掩蓋數個世紀後,被我們從不同于《民法大全》的途徑得到的事實,為法史學家提供了一個在其與優士丁尼法的差異中重現蓋尤斯時代的法的優越工具。

另一方面,包含在《民法大全》中的優士丁尼《法學階梯》,一直是,并且現在仍然是進行曆史比較的重要基礎,在這一基礎上,羅馬法先是完成了與中世紀法律制度的比較,然後是與理性主義的比較,現在是與當代的其他大法系的比較。通過這樣的比較,《法學階梯》得到了完全的理解,而蓋尤斯《法學階梯》可用來更好地理解它。

《民法大全》不是在實驗室裡成熟起來的,而是由于處在不同時間和空間的許多人的貢獻得到了成熟。在《民法大全》中表現的概念、原則、制度和規範,包括并幾乎濃縮了它們自羅馬起源開始的形成過程中的更替,而為了深入地理解它們,并使它們能以其所有的被把握了的和依然隻是潛在的可能性自由地和不走樣地發展,為了法學家們應考慮的今天的和明天的需要,值得從頭開始對它們重新進行研究。優士丁尼《法學階梯》之大部分的起源就在蓋尤斯《法學階梯》中,但不僅僅在蓋尤斯《法學階梯》中。兩個文本間的對話要通過仔細的省察、深入的研究進行,而不要做像蓋尤斯在其上面被引用的著作片段中所說的“啰哩啰嗦的評注”,要以理解它們不同的學術背景、它們的規範的蘊涵、它們的自我超越或自我補充、它們的發展為目的。

【本文節選自《法學階梯》中譯本第一版序言,作者為羅馬第一大學羅馬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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