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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實名認證判定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01:26:21

騰訊實名認證判定條件?案情再現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3日訊借款人不還錢,朋友還否認擔保,甚至否認了微信聊天記錄,怎麼破?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成為案件擔保人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重要依據主審法官親赴深圳騰訊總部請求協助查詢相關信息,最終确認微信使用者及内容的真實性,遂判決擔保人張某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騰訊實名認證判定條件?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騰訊實名認證判定條件(騰訊實名認證解)1

騰訊實名認證判定條件

案情再現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3日訊借款人不還錢,朋友還否認擔保,甚至否認了微信聊天記錄,怎麼破?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成為案件擔保人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重要依據。主審法官親赴深圳騰訊總部請求協助查詢相關信息,最終确認微信使用者及内容的真實性,遂判決擔保人張某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013年4月18日,孫某出借錢給王某,王某出具一張150萬元的借條交由孫某收執,約定月利率2%,張某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名。2014年3月16日,王某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于2014年11月25日前償還完畢,張某在場。

此後,王某未能如期還本付息,孫某于2016年4月11日起訴請求判決王某與張某連帶償還借款150萬元及利息。

案件焦點

保證期間有無主張擔保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判決王某償還借款150萬元及利息。此外,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那麼張某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一審法院認為,《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孫某未在保證期間内(即2015年5月25日前)向張某主張擔保責任,張某擔保責任免除。判決後,孫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孫某提供其與張某在2013年3月28日至2016年6月25日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主張其在擔保期限内多次向擔保人張某主張擔保債務,張某應對本案訴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我不認識她,我是相信你的眼光和能力,而且你還做擔保人,不然那麼大筆錢我也不敢借。”根據聊天記錄顯示,2014年6月16日22時27分,孫某在微信上對張某說道。

“現在有錢我先墊一下也不會那麼折磨,我已經受到良心上的譴責,但我們得想辦法補救。”張某回複。

……

“我已經吩咐下個月那5萬先留給你。再想别的辦法。”2015年1月5日21時52分,張某告訴孫某。

然而,張某主張自己沒有收到過相關的微信,也不曾使用過該微信号,對記錄真實性不予認可,稱自己不是聊天記錄的當事人。對此,孫某申請法院調查二人微信号的實名認證信息。

擔保人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包括兩種情形:在保證期間内,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動催收或提示債權;保證人向債權人作出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聊天記錄顯示,孫某有在保證期間内向張某提出主張,對方也作出相關承諾。因此,認定該聊天記錄中的“孫某”“張某”是不是其本人對案件審理至關重要。但該實名認證信息由相關機構保存,當事人無法調取,法院便對孫某的調查取證申請予以準許。

2017年11月,主審法官親赴深圳騰訊總部請求協助查詢相關信息。同月月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函複表明:通過比對實名認證信息的姓名及身份證号碼,可以确認微信号的使用者系本案當事人。

法院經審查認為,财付通作為微信的運行平台之一,其出具的關于微信号的實名認證信息真實性、準确性可以确認。同時,通過核對出借人孫某持有的移動終端上保存的雙方微信号及聊天記錄,也可認定聊天内容的真實性。且雙方均确認除本案訴争款項外,不存在其他的債權債務糾紛。

綜上,泉州中院二審認定孫某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已向張某主張過保證責任,故判決張某對王某的借款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判決後,合議庭啟動對張某不誠信訴訟行為作出相關懲戒。

法官提醒,借錢給他人時,聊天記錄要妥善保存,擔保期限牢記心中。此外,為他人擔保應量力而行。

(本報記者 林揚陽 特約記者 蔡崇謀 通訊員 李華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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